16日晚8时许,杭州成站站引桥下地铁施工现场发生地面塌陷事故。
据现场施工方负责人介绍,晚上5点左右在地下发现了一个空洞。施工方组织人员在空孔处埋设混凝土后,地面坍塌。事故导致一艘油轮翻车,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截至目前,事故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倒塌原因,杭州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仍在调查中。
回顾:2008杭州“1115”地铁站点坍塌事故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号基坑坍塌,震惊全国。事故造成21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62万元。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基坑超挖严重;支撑系统存在严重缺陷,钢管支撑未及时架设;坐垫不及时倒。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失败,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杭州凤庆大道地铁施工现场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一些行驶中的汽车撞上了倒塌处。
经审理,本院查明八名被告的相关责任,判决如下:
被告梅晓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原执行副经理)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法规,没有按照施工方案和要求盲目组织施工。为了赶上施工进度,我们知道存在许多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法院判决:六年监禁。
被告曹(原项目部总工程师)无工程师资格证书,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资料填报工作。北2号基坑开挖过程中,得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缝,地下连续墙发生位移,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4次,未采取有效措施。被告薛后和向宏被指示修改监测数据,并将其报告给主管和业主。法院裁定他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监禁。
被告卢光伟(原项目部质检部负责人)明知“北2号基坑”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仍未停止开挖,同意将原设计图纸中的“剪刀撑”去掉。法院裁定:监禁五年。
被告向宏(原项目部班长)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在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和墙体侧向位移超过设计报警值后,他在曹的指示下隐瞒了伪造的监测数据,并在事故发生后销毁了监测数据和其他资料。法院判决:四年监禁。
被告人薛后(原项目部监测主任)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监测点实际数量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布置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不制止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被告蒋志好(原项目部建设监理单位主任代表)在审批和签署施工验收单时,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重违反监理规范;施工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相关质量监督部门未及时上报的。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被告方(原项目部经理)长期旷工,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忽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忽视对所有分包单位和外来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金建平(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湖站业主代表)未对施工单位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进行监督处置;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发现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造成监测单位严重失职的。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地铁建设运动,交通运输部近日连续四次发布城市轨道交通文件!
地铁建设是一项造福人民的百年老工程,因此必须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防止或避免类似地铁施工现场坍塌和地铁运营事故,2019年8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实施;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危险事件信息报告和分析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运营安全风险
分为五类四个等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控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技术特点和相关行业经验,运营安全风险分为设施监控与维护、设备运营与维护、交通组织、客运组织和运营环境五类,安全风险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重大、大型、一般和小型。运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补充和细化,每年对所辖线路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识别,并在运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车辆、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时进行专项识别。
《办法》规定,将风险分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机制。作业单元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控制措施的弱化、失效和缺失造成的潜在危害,并按照“一岗一卷”的要求分解到各岗位。发现重大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种设施的检查和监测按规定的频率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作为一个多学科、复杂、集成的联动系统,其安全性和可靠性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至关重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规定了桥梁、隧道、轨道、路基、接触网等设施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系统中需要实时监控的关键部位的检查和监控频率。
该方法提出了设施设备维修规程的主要内容,编制、发布、修订、废止等基本程序,规定了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维修程序和使用寿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维护程序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证维护工作时间。
对于车辆、电源、信号等与行车安全有关的关键设备,应在达到使用寿命时及时更新。没有充分的技术评价和论证,不能保证作业安全,不得延期使用。针对故障率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等六种情况,可以提前进行改造。
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演练管理办法》适用于运营过程中因列车冲突、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客流量大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中断、财产损失的应急演练。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对作业安全产生较大影响,参照本办法开展作业处置应急演练。
面对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积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领导下,每年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部门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涵盖列车脱轨、土木工程结构病害、异物侵入、突发大客流等7项关键内容,每项专项预案至少每三年演练一次。一般要求作战单位年度演练计划中实战演练的比例不得低于70%。
逐项列出16种危险事件
每一级的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危险事件信息报告和分析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运营危险事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失控,对运营安全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在范围上,操作风险事件的内涵比操作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更广。所有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都是危险事件,但危险事件的范围远远超过事故。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危险事件,要引导和督促各地及时准确地提交事件信息,为综合判断和妥善处理赢得宝贵时间。鉴于危险事件具有一定的行业共性,对已经发生的危险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更好地提高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或造成更大的事故。
按照本办法,运营单位发生运营风险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案件可实现跨越式上报。
该方法还列出了列车脱轨、冲突、碰撞、乘客踩踏、大规模停电、火灾等16种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的危险事件,并定义了重大运营危险事件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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