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就《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特殊管理药品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此前,为了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药品网上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
在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的许多内容。
例如,针对网上销售的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的网上销售不应超出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药品经营范围。如果药品网络销售者是持有人,则只能销售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格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购买药品和赠送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对于之前备受关注的处方药网上销售相关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通过互联网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方调整审核,对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注。
此外,药品网络销售者应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和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义务。向个人销售药品,还应建立网上药学服务系统,由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使药品最小销售单位的销售记录清晰留存,可追溯。(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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