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监督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
【解释】本条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
本文是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新增的重点内容。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不明确,职责不明确,承担的工作相当模糊。为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他们的工作地位和权限,增强他们的责任感,督促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使其他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支持和配合他们的工作,本文明确列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1.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规定主要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制度建设中的职责。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为了将具体工作落实到机构和个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具有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上述重要文件的起草是必要和可行的。
组织或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加,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 .督促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在这方面有一些内部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有责任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习是日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救援演练的频率、规模和方式需要明确组织,使应急救援演练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协调,取得良好效果。这项工作也应移交给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参与实施。
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本规定从日常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随时关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如未发现隐患,但仍需加强和改进的,还应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为了赶工期、赶进度,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制止和纠正这些行为的责任。因为这些职责往往是“重打击”、“得罪人”的,如果职责不明确,没人敢做,也没人愿意做。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责任,也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放心履行职责。
7 .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是关键,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监督整改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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