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写入民法通则草案
根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至8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民法通则》草案,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保障依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突出,公民个人信息网上非法交易猖獗,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群众强烈反应。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高墙”。
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势在必行
“我买房的时候给开发商留了个电话。从那以后,我就一直接到房产中介打来的销售电话,让人难以忍受。”人大代表、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滕蓝秀在谈到个人信息泄露时似乎很无奈。
2016年,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侦破侵犯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300多亿条;其中,涉及40多个行业和部门的390多名内部人员和近100名黑客被捕。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2016年10月31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通则》第二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第二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草案增加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反映了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孙表示,人们需要向社会提供信息,但这样做可能会导致信息被犯罪分子滥用或使用的问题。《民法通则》草案提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对重大民事利益的解读,值得肯定。
防止个人信息“流失”
在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临猗高考大一新生徐玉玉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杜某通过技术手段攻击“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在网站中植入木马病毒,获得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窃取包括徐玉玉在内的大量考生报名信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京生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彭静认为,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屡战屡胜,最重要的原因是实施了“精准诈骗”,即在获得详细的个人信息后,针对特定人群量身定制诈骗方案。
目前,个人信息披露的方式日益多样化,收集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从泄漏源头看,部分市民不慎泄漏;有少数工作人员掌握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守着自己,偷着自己”;也有不法分子利用黑客程序入侵相关机构的信息和数据系统,批量获取。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表示:“要区分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严格界定使用方式,遵循合理使用和安全使用的原则。”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应从源头抓起
“民法的一般原则起着基石作用。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安全本身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全国人大代表杨亚达说,一方面要明确信息安全的标准,另一方面要明确谁对信息安全负责,谁应对信息泄露负责。同时,要加强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可以对信息安全进行专门立法。
“从立法完善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建立三种渐进的、系统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彭静建议,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有必要优化执法职能,打破条块分割。我们可以考虑整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执法职能,设立跨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协调个人信息保护违法行为的预防、监督和问责责任,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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