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上海、江苏、浙江三地进行了决定。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疗改革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互选,从公布之日起,试点工作将进行一年。
《意见》指出,公立医院一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对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公立医院现行的工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
根据《意见》,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控制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从成本中扣除并从各种资金中提取,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公立医院的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额应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应逐步提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据中国商业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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