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鼓励个人首次违法投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定价、易收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指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应按以下规定分类:按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废弃物等垃圾分类,分别投入相应的标识。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型废弃物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分别堆放;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放置在相应的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国家和本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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