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1条提出:
1)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或在全国统一考试中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已注册的,可以全国两个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2)项目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变相增加或设定跨区域承包工程的执业准入条件。
近日,西藏和陕西就二级建造师资格达成合作意向。对于西藏建筑行业的发展,取得陕西省二级建造师资格的,可以注册在西藏执业。
为了防止跨区域实践导致的“隶属关系”的上升,将引入相应的管理机制:
1.为从源头上防止“人证分离”,陕西省所有申请在西藏执业的二级建造师都将经过严格的资格考试。一旦核实分离证人,建造师将因1至3年内未在西藏自治区和陕西省注册而受到处罚。
2.在西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未在现场注册的,应当制作现场视频,并在视频中展示个人承诺书。
3.陕西省西藏初始注册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3.个人承诺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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