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通过“自主决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等方式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保留数据如下,以供日后参考:
1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相应收入数据;
5.从业人员和科技人员当年的证明材料;
6.本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的R&D费用总额及其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R&D费用管理数据、R&D费用辅助账户和R&D费用结构明细表。
二.预付款申报
填写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A201030)
第二行:“二。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累计减免税情况。
三.汇款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填写:“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申报有效期内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填写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
申报年度内,企业同时持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应当同时申报两个证书。如纳税人于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认证,并于2018年11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分别填写“211-1”、“211-2”和“211”两个凭证的“编号”和“开具时间”。符合上述申报要求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申报本项目。
第2行:“2。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格A107041第31行的金额由银行填写。
第3行:“3。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2008年1月1日后(含)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需要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收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表A107041第32行的金额由银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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