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翟辉,华东政法大学。
5月2日,许何春在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被警方击毙,舆论继续发酵。前天哈尔滨警方给出了警方依法履行职责的调查结论,视频剪辑被播出,还原了部分事实真相。公众意见有分歧。有人支持警方,有人质疑视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单从公布的视频来看,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有困难,但应认定为故意杀人(防卫过当),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
1.本案中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定义
本案争议点其实在于警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五个条件,即原因条件是非法侵害,客体条件是针对非法侵害人,时间条件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是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制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但不同于第五个要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的罪与非罪在于判断警察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只是一个基本条件。根据本案的情况,应当判断是否可以适用特别防卫第三款的规定,即“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违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判断许的行为是犯罪还是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我国关于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规定只有两个,分别是1983年五大机关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使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条例第一部分列举了人民警察正当防卫的七种情况,第七种情况符合这种情况,即人民警察受到暴力袭击,或者其枪支、警械被抢劫。第二部分规定,在自卫情况下,按照1980年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关于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警械可以使用到射击为止。
二、本案中警察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
首先要判断许的行为是否构成特殊防卫情形,其行为是否可以判定为犯罪。基于法律的规范性和并列性特征,我们不需要讨论犯罪的本义,因为犯罪必须相当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危险程度。这一规定规定了“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他”的含义是前者的五种具体行为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就要判断许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许企图抢劫警械殴打警察,这显然是暴力犯罪,危害人身安全。关键在于他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什么是“严重”?“严重”必须是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特殊防卫,被害人对防卫行为和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对人身安全的损害极其轻微,给予被侵权人如此大的抗辩权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从本案情况来看,许与警方的打斗是势均力敌的,许严重危及警方人身安全的概率度很低,完全不算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因此,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适用,但前两款关于一般防卫的规定应当适用。
第三,警方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那么警察进行的一般辩护是否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如上所述,人民警察受到暴力袭击,或者佩戴的枪支、警械被抢劫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这种正当防卫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许何春抢了警察装备,可警察能开枪还击吗?已经强调过,即使许持有警械,他的行为仍然是轻微的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而警察的开枪行为对许是致命的,以至于对人死的防卫是轻伤,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人认为,警察对袭警的正当防卫应该比普通人更宽泛,警察的防卫应该比普通人更能被充分包容和理解。我不能同意你。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持枪,实力和普通人有着天壤之别。因此,警察在使用枪支进行自卫时必须小心谨慎。如果他们能通过其他方法避免,就应该尽可能通过其他方法避免。使用枪支必须是一种强迫行为。试想一下,如果许在这种情况下用警械在火车站殴打其他乘客,警察开枪无疑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许的行为完全是针对警方的,他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他的行为是普通的轻微故意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警方是否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发泄了个人的愤怒,无疑是值得怀疑的。再比如,甲在火车站候车室用木棍打乙,乙时不时还手。突然B从腰间拔出水果刀,将A刺死。假设B不是警察,很明显,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会被评价为防卫过当,如果B是警察,那么他的行为就是正当行为,显然不具有说服力。总之,警察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安全的人。面对公共危险实施紧急避险违法,不实施正当防卫违法。但面对对自己的不法侵害,警察是普通人,申请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应该和普通人一样甚至更严格。
4.警方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警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犯罪,应该根据他的具体行为来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防卫过当的主观心态有间接故意和过失。笔者认为是间接故意。警方的行为既不是粗心大意,也不是过于自信,其行为是对许之死的放任。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这个问题应该基于犯罪的工具,攻击的地点、地点、环境等。枪是警察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是胸部,无疑是致命的。警方的主观心态是剥夺许的生命,故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本案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笔者的建议是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的教训很重。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解释规定,规范人民警察的正当防卫行为。毕竟之前的规定已经实行了三十多年,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今天复杂多变的形势。否则,这样的行为被评价为正当履行职责,会导致很大的社会风险,导致其他警员效仿,这无疑是很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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