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期间,苗木从农业生产企业采购。购入的苗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率简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或海关进口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按照简单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将抵扣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上述规定,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可以通过取得农业生产企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
你公司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建设服务中的“其他建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从农业生产企业购买的种苗按10%的抵扣率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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