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开放共享作为平台经济时代新的核心生产要素,是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平台经济服务质量的内在要求。2021年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与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所联合举办“数字经济研究联盟第三十次会议暨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研讨会”。
研讨会上,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佳分享了欧盟竞争法的最新探索成果,并讨论了欧盟发布的《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两个草案,结合互联网平台关闭第三方接口(API)。
袁佳指出,作为欧洲数字战略的一部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的颁布,被视为欧盟20年来首次全面改革互联网规则。
以《数字服务法》为例,其立法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及其基本权利;提高互联网平台的透明度,明确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框架;提高网络环境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促进创新,增强单一市场竞争力。《数字服务法》明确,作为平台内运营商联系终端消费者的渠道,互联网平台、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等主体在数据市场占据持久的主导地位,应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
《数字市场法》将大型数字平台定义为“守门人”。这类企业通常运营一个核心平台服务(在线中介服务、在线搜索引擎、社交网络、视频分享平台、号码无关的人际传播服务、操作系统、云计算、广告服务等。),这是平台内运营商联系终端消费者的渠道。大型数字平台将网络效应嵌入到自己的平台生态系统中,从而在数据市场占据或期望占据根深蒂固且持久的地位。
《数字市场法》的立法目标是确保符合“把关人”标准的核心平台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确保数字市场的竞争性、公平性和公开性。这个义务包括:网守在一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守门人不得利用从其企业用户处获得的数据与之竞争;网关守护设备不得限制其用户访问他们可能在网关守护设备平台之外获得的服务。平台服务商一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将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面对相关主体的系统性侵权行为,委员会也有权采取结构性和行为性的额外补救措施。
随后,袁佳分析了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案、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网络搜索广告竞争对手案,以及近期欧盟委员会反垄断事件。他认为,在过去的五年里,欧盟被认为是世界上对互联网巨头处罚最多、金额最大的机构。然而,依靠原有的反垄断执法模式和事后监管的理念,欧盟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许多反垄断问题,因此有必要及时提出系统的反垄断规范进行应对。《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是欧盟在系统性反垄断领域的最新探索成果。
由于平台经济带来的竞争问题具有普遍性,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主流。此前,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Facebook限制和屏蔽第三方平台界面(API)等大型数字平台已经受到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或处罚。在中国,微信作为一个社交软件平台,实施了类似于Facebook的垄断行为,前后禁止了指甲、颤音、飞书、小红书等很多第三方应用;JD.COM、品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禁令太多了。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目前“取缔”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常见行为是阻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典型行为。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领域的监管。只有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才有助于平台经济的创新和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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