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隐私权,私自泄漏他人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近日成都一男子就因泄露他人隐私,导致该女孩受到了网络暴力,其实女孩也是受害者,可却遭到了那么多人的谩骂、诋毁,目前男子泄露成都确诊者信息被行政处罚。接下来,大家可以和见闻坊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男子泄露成都确诊者信息被行政处罚
1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发布通报称:2020年12月7日23时许,王某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对散布泄露赵某某个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委书记出面表态:保护患者隐私,坚决制止网暴
12月9日上午,四川省委书记彭清华在住持应急指挥部会议时表示,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做好群众心理疏导,坚决制止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氛围。
9日中午,成都市公安局也在微博发布倡议书,呼吁市民疫情期间不要散布他人隐私信息。
据川观新闻报道,彭清华来到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看望慰问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成都市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人员核酸检测、重点社区封闭管理、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管控等工作开展情况。随后,他在应急指挥中心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成都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做好当前疫情处置工作的汇报以及有关防疫专家的建议,对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彭清华在讲话中指出,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加大疫情防护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做好群众心理疏导,坚决制止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氛围。
12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平安成都 上发布倡议书:
12月7日以来,突发的新冠疫情牵动着成都每一个市民的心,也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核酸检测的开展,个别区域风险的升级,一些公共场所的消杀,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这一切的背后,是这座城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阻断疫情传播、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努力,是全体市民同呼吸、共命运,携手抗击疫情的奉献和付出。
疫情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此同时,极个别不法人员借机制造谣言或以网络暴力的方式散布他人隐私,不明真相的群众有的主观臆断,有的“关心添乱”,不经意中助长了谣言和网络暴力的传播。谣言带来恐慌,遮蔽真相,网络上的恶意言论对患者造成了身心伤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防控疫情人人有责。
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成都公安向市民朋友发出倡议,让我们不信谣,不传谣,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权威发布为准,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以积极有为的行动传播网络正能量,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己任。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处造谣、传谣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维护良好的平安成都社会治安环境。
泄露他人隐私行为如何认定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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