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证券法)第40条的规定,流通股既能采用集中竞价的转让方式,也能依法采用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方式。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还可采取协议收购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对比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主要存在以下差别: 1.交易模式上的差异。集中竞价是根据“多对多”交易模型来设计相关交易规则的。所谓“多对多”交易,是指众多卖方和众多买方同时参加交易,交易对手素不相识,无须彼此知晓。协议转让是以“一对一”作为基本的交易模型,交易双方相互知晓,彼此有成交愿望,通常已进行了充分协商。

2.定价机制上的差异。在集中竞价交易中,买卖双方各自申报自己的交易价格,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规则撮合成交,买卖双方无法按照商定条件进行交易。协议转让发生在特定交易主体之间,交易各方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价格,完全脱离了“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交易规则。

3.交易结果上的差异。在集中竞价场合下,交易各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改变交易结果。在协议转让下,交易各方协商交易内容.还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的过户。除非法律作出特别规定,该项交易适用证券法及《合同法》,因此,如果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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