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6-08-16 07:48 来源: 卫生计生委网站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国魏一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精神,指导各地在“十三五”期间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委贯彻落实了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医疗机构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
医疗机构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一、制定《医疗机构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指导原则》(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规划。医疗机构的设立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有效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一、医疗机构规划的含义
根据本地区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该计划旨在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以公平和可获得的方式向所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并统一规划、设立和布局各级、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中国国情、人口政策和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廉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
一个
医院利用
病床周转时间
其中:∑代表总和,A代表分层区按年龄划分的人口(人口应为登记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日均之和);
b是按年龄住院率,除以每五年年龄;
c指从其他地区流入本地区的住院患者;
d是这个地区住院病人去外地的人数。
(2)各专业床位数的计算:根据上式中的入院率、床位使用率、住院人数,可替换各专业的入院率、床位使用率、住院人数。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专科病房床位,根据总人口及其构成、居民专科疾病发病率、服务半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确定。尚未达到精细计算条件的,可参照每科专科床位1‰人口计算。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按照分级诊疗的模式,对各级医院应治疗的各类专科疾病进行前瞻性论证,然后从专科疾病数中计算出各级医院的床位数,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留一定的床位数。
2.所需医师人数。根据当地医疗需要,研究确定本地区医师总数和不同科室医师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生数量。
3.所需护士人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确定本地区护士总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护士人数。
4.医疗机构布局。医疗机构布局要满足各级医疗服务的需要,有利于形成分级诊疗模式,方便居民看病和转诊。
(四)确定医疗技术配置。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疾病谱、疑难重症、功能定位和医疗机构技术特点,合理配置医疗技术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五)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方案。加强与城市规划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现有区域医疗机构布局,结合服务人口半径和实际医疗需求,加强区域医疗机构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
五、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a)公立综合医院的合理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立应考虑当地的城市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应急反应等因素,实行按区域分配床位的原则。在县级地区,原则上一个县级综合医院一个县级中医医院(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设立,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在地级地区,每100-200万人设立1-2家综合医院,服务半径一般在50公里左右。人口稀少地区的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省级地区每1000万人规划1-2所综合医院,人口稀少地区人口规模可适当放宽。全国规划了一批国家级医疗中心和地区级医疗中心,并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在省级设立职业病和牙科医院。所有省、市、县都建立了一个由政府管理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精神科、妇产科、肿瘤科、传染病科、康复科等。应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需要设立地级以上。服务人口较多且不能被地级医疗机构覆盖的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科精神病医院,形成功能相对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的不合理扩张(单个执业点)。公立医院应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房数量。每个病房不超过50张床位。新建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一般在500张左右,人口50万以上的县可以适当增加。人口100万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个;城镇新办综合医院床位一般在800张左右,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新建省级以上综合医院床位一般在1000张左右,但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设置床位单位建筑面积和门诊量/门诊建筑面积的最低控制标准。
(3)重点控制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地区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不超过地区医院床位总数的35%。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主导作用,重点做好重难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设立三级综合医院审批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外科和重症医学专科的床位规模和比例。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在区域内平均住院时间超过8天的,不得新增三级综合医院,现有三级综合医院的床位不得增加。
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和程序
地方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省、县级《规划》应以市级《规划》为依据。制定计划的权力和程序包括:
(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划框架内,制定和论证县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案,并向设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根据规划方案进行县级医疗机构布局;
3.根据设区的市级《规划》,县内医疗机构将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 .制定和论证“规划”计划;
2.根据《规划》计划组织具体工作;
3.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宏观调整和县级医疗机构配置布局完成后,形成规划终稿,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计划的实施。
(三)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制定《规划》时,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宏观调控指导意见;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整合各区市级规划,制定省级规划;
3.报省《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4.组织计划的实施。
七、更新医疗机构规划
该计划每五年更新一次,根据评估和评价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和疾病的发展变化,修订指标。更新后的《规划》应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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