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数据图。法治周末转移
法治周末记者刘希平来自湖南衡阳
2012年12月24日,原湖南省长沙市规划局副局长顾湘陵与拥有2亿元家庭财产并在10年内集资6000多万元的妻子吴立军,获得了首例受贿案的审理结果。顾湘陵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妻子吴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根据判决,顾湘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与被告吴立军、共同被告顾湘衡一起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为自己及相关人员购买房屋。除马来西亚币2000元外,其余收到的货币财产折合人民币1687.4万元,其中325.37万元为未遂。
此外,被告人顾湘陵仍有4771.9万元的财产归其所有,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且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顾湘陵无期徒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法院还以收受贿赂罪判处吴立军两年监禁,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顾湘陵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对于一些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诚信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鉴于其受贿未遂325.37万元,认罪态度良好,已全部追回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吴立军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在省纪委对吴立军采取“双规”措施期间,吴立军主动交待了与顾湘陵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是纪检部门所不掌握的。经核实,可视为自首。处罚可以依法减轻。鉴于吴立军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精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吴立军的缓刑不会对他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符合适用的缓刑条件。一审宣判后,顾湘陵继续被拘留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妻子吴立军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
一审判决后,立即引起各方热议。有网友在网上实名发帖,称这起特大受贿案两名被告量刑明显过轻。湖南省某政法部门领导也对这一判决提出质疑。
2013年1月16日,调查此案的衡阳市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两名被告量刑异常轻为由,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受贿与共同受贿的认定差异
“衡钟发行楚儿字第14号”,是顾湘陵、吴立军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序号。由于案情复杂,一审判决书近500页,篇幅24万字。
据法治周末记者报道,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受贿,其中458万元未被法院认可。记者注意到:“证据的怀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贿赂数额。”这也是部分涉嫌受贿的钱没有被法院认可的原因之一。
例如,顾湘陵及其情妇李兰收受开发商车某贿赂时,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及其情妇李兰通过广告费变相收受车某贿赂38.72万元。然而,法院只发现顾湘陵受贿20万元。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顾湘陵的贿赂金额不准确,应予以纠正。
此外,人民检察院指控在澳门葡京赌场收受胡10万港元贿赂,法院认为证据存疑。
此外,法院认为,由于证据尚未达到真实充分的证明水平,一些涉嫌受贿的款项尚未得到证实。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衡阳市检察院认为是“错误的”。
顾湘陵的妻子吴立军在长沙规划设计院工作,担任院长助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吴立军通过顾湘陵的关系承接设计业务,然后将业务介绍给同事进行设计,然后按比例收取业务费。
法院认定,中南摩尔国际购物中心项目的设计业务是开发商直接介绍给吴立军的。直到施工被报道,开发商才通知顾湘陵。而顾湘陵并不知道吴立军把设计业务介绍给了罗昕和徐斌辉。此外,对于万科城、悦泰理想城、德信花园等15个项目的设计业务,相关开发商为了讨好顾湘陵,直接联系吴立军向罗鑫、徐斌辉介绍上述15个项目设计业务,但顾湘陵并不知道吴立军向罗鑫、徐斌辉介绍了上述商业设计项目,也不知道吴立军收取了罗鑫、徐斌辉的商业设计费。同时,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开发商拥有的企业是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且开发商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被告顾湘陵和吴立军共同受贿。
一审判决认定,仅武广高铁湖南八站祥林小区设计工程和商业消防设计工程构成共同受贿,主犯为顾,从犯为吴。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与共同收受罗新、徐斌辉设计业务费为有预谋、有分工的一揽子贿赂,从原罗、徐请顾、吴吃饭,请关照业务,以及罗、徐、吴签署的内部协议即可看出。此外,检察机关确定的18家设计企业中,顾湘陵得到了通报,大部分项目得到了顾湘陵的实质性关注,这从项目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和顾湘陵负责的时间顺序可以看出。其中,顾湘陵和吴立军有各自的分工,缺一不可,应该都认定为主犯。
衡阳市检察院透露,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受贿金额不足191万元。
对吴立军“隐与隐”的不同看法
“因为顾湘陵把钱交给了吴立军,没有证据表明他告诉他这是贿赂,所以吴立军不构成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罪。”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检方指控被告人吴立军犯有隐瞒和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是法院不承认的。
衡阳市检察院指控顾湘陵将收到的贿赂交给妻子吴立军保管。吴立军知道顾湘陵交给他的财产中有贿赂,隐瞒顾湘陵的贿赂和贿赂所得,减少夫妻名下的家庭财产数额,将5577万元以上的财产和所得以他人名义存放或转移给汇丰银行窝藏。其中,以徐、田、潘等7人名义存款646万元;以潘、张、徐、名义购买股票的总资产为2496万元;以潘、田、徐名义投资购买的资金共计1333万元;以、张名义购买的房产581.6万元;以、张的名义出资520万元。
事发后,吴立军供认,多年来投资股市、购买基金、保险、理财产品、债权、存款等资金都是顾湘陵给他的。吴立军把钱存入以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投资、股票交易、财务管理等。掩盖,然后产生的收入被存入另一个人的名字,继续掩盖和隐瞒。
但是,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吴立军以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存款5500多万元,存在吴立军为方便出国将部分资金存入汇丰银行的事实。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顾湘陵已经把他的贿赂钱告诉了吴立军。因此,吴立军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立军犯有隐瞒、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指控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吴立军不构成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因是顾湘陵在付给吴立军钱的时候,从来没有告诉吴立军钱的来源,也没有说明具体的钱是顾湘陵利用职务之便为受托人谋取利益的贿赂钱。在刑法中,隐瞒或者隐匿犯罪所得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的“知道”,而“知道”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根据抗诉,从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有一定的知情,如唐汇款3万港币,郭汇款2万元,潘汇款64.5万元,邹汇款21万元。也有应该推定知道的情况,比如以他人名义开大额资金、投资股票、理财等。如果吴立军不知道这笔钱不是以正确的方式来的,他为什么要冒失去这笔钱的风险呢?因此,指控吴立军犯下这一罪行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
法院的判决被指控异常轻
“在位10年,日均收入2万”,“有2亿套房子,16套房子,6对恋人”...这起特大腐败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此同时,由于房地产规划涉及千家万户,经过试点,长沙市很多市民纷纷询问自己所居住的社区,是否也遇到了顾湘陵的“黑手”。
据《法治周末》记者报道,顾湘陵吴立军受贿案10年累计6000多万元,以“钱多、房多、情人多、行贿人多、受贿次数多、受贿方式多”为由,立即引起各方热议。甚至有网友在网上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称这起特大受贿案的两名被告量刑明显过轻。
安化县居民廖伟在网上实名发帖称,顾湘陵不仅通过犯罪成为长沙房价飙升的真正幕后黑手,顾湘陵还通过受贿犯罪攫取巨额收入,法院一审判决顾湘陵异常轻判。
与此同时,对吴立军的判刑受到质疑。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不承认吴立军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顾湘陵在10年内给了吴立军几千万元钱。难道吴立军不知道这是贿赂吗?顾湘陵有这么多正常工资收入吗?你还需要证据吗?在汇丰银行存巨款真的方便吗?”法人说。
衡阳市检察院抗议顾湘陵长期受贿,数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并以破坏城市规划为代价判处其无期徒刑。吴立军接受了巨额贿赂,并因几项罪行受到惩罚。他的缓刑显然太轻了。
案件即将进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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