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出版。它为惩罚通过互联网犯下的诽谤和其他罪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司法解释今天生效。
最高法发言人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瞿新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师大教授王志祥。
七种网络诽谤案件将被起诉
引发群体性事件
引起公众骚乱
造成种族和宗教冲突
诋毁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不利的国际影响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焦点一
网上有些报道不准确,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或者诽谤罪。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情节严重”。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者“将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变更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可以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情节恶劣的,应当采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理论。”
解释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一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转发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因诽谤他人受到行政处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谢指出,国家给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你可以随意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
谢认为,我国刑法中诽谤罪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只有“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而普通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孙说,即使有些报道和披露的内容不准确,只要不是故意捏造诽谤他人,或者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自己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就不应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焦点2
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被起诉
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先告状后办案”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除外。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
林伟表示:“考虑到网络诽谤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风险性,如果公诉案件的范围仍然受到过度限制,必然会使公民无法举证。”
林伟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兼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扩大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和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及时惩治此类犯罪。
焦点3
你可以通过在网上发布谣言和骚乱来调查寻衅滋事罪
解释结合了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两种基本行为。一、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寻衅滋事罪,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瞿新久认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社会,解释“公共场所”的概念符合信息社会的变化是可以接受的。各种互联网网站、主页、留言板等网络空都有“公共场所”的属性。
焦点4
发布真实信息敲诈他人构成敲诈
根据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胁迫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孙表示,无论是“发帖”还是“删帖”,本质上都是主动胁迫、威胁被害人,进而获取公私财物,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责任。此外,他还强调,即使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威胁发布涉及被害人和被害人单位的负面信息属实,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仍构成敲诈勒索罪。
焦点5
违规业务操作可以通过删除帖子和违规发帖来识别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删除服务进行补偿,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提供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等服务进行补偿,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法行为。商业行为“严重”。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王志祥表示,根据这一规定,突出的“网络水军”和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应被定罪处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由此可见,“网络水军”和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可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合法市场秩序造成危害。■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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