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政府公布了《温州市住宅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实施。《办法》共34条,其中所称住宅是指出租后用作或作为住宅使用的房屋。酒店客房和公租房除外。
《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宅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的房间作为最低租赁单位,单独建造后不得出租。每个客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客厅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但与承租人有法定维修、养护义务的除外。《办法》第九条规定,原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库房、地下室等非住宅空间的住宅,不得出租给人居住。
此外,属于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被认定为危房、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允许出租的住宅,不得出租或者转租。出租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违法建筑、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还明确了鼓励房屋租赁企业制度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宅房屋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宅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代理业务,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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