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海牙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29日进行了最后一场宣判,并宣布其工作已全部完成。前南刑庭发布新闻公报说,前南刑庭总计起诉了161人,相关程序均已结束,法庭工作至此完成。前南刑庭将于12月31日正式关闭。
前南刑庭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设立,负责审判1991年以来发生在前南地区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按照安理会决议要求,前南刑庭应在2017年年底前结束工作。
当日宣判时,克罗地亚被告斯洛博丹·普拉利亚克当庭服下不明液体,经抢救无效死亡。普拉利亚克现年72岁,波黑战争期间曾任波斯尼亚的克罗地亚族军队指挥官。2013年5月,前南刑庭宣判他及五名同案被告在1992年至1994年间犯下的反人类罪、战争罪等多项罪名成立。普拉利亚克被判处20年监禁。六人均提出上诉。
29日,上诉法庭宣布维持原判后,普拉利亚克用克罗地亚语说:“我不是战争罪犯,我抗议。”随后举起一只小瓶,喝下了其中液体。数小时后,前南刑庭发布声明说,普拉利亚克服下液体后,法庭医护人员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但在被送至附近医院后不治身亡。应前南刑庭要求,荷兰当局已就此事展开独立调查。
审前搜身不可或缺 法庭相关人员负有责任
美国纽约罗斯李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澜涛律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庭的责任是保证被审人犯的安全,要百分之百的保证不出现自杀自残等现象。审前搜身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这方面有疏漏,法庭的相关人员对此应负有责任。孙澜涛说,除非带毒药进入法庭,是不可预见不可预防的行为。但是事实显然不是这样。所以立案调查法庭的刑事责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法理基础的。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郑洪涛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起码从国内法律来讲,被告人身上是不允许有这样的东西带在身上的,更不要说被带到法庭上。这方面是肯定有失职的。其次,发生这样的情况,还要看法警在遇到这样的危险行为时有没有及时制止。这一案件的责任根源需要追究毒药从哪里来的,怎么会带到被告人手里,又是怎么让其带到法庭的。国际法对这些环节都有相应的严格规定,如果层层追究下来肯定都会有责任。
自杀案件发生 法庭安检措施未到位
美国知名华人律师邓洪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庭上自杀的案件很少发生。现在大部分法院为了避免被告家属出现非理智的举动,或者伤害到法院法官,一般都有法警在法庭现场保卫。
而在刑事案件里会有自杀的案例出现,但是大部分是在监狱里发生,例如使用床单上吊自杀等。在此次发生在国际刑事法庭中的案件,可能是因为上诉被拒绝后才采取的自杀行为,为了自己的尊严而自杀。而至于这名服毒自杀的被告人能够拿到毒药,说明法庭在安检时并没有采取很好的防范措施。邓洪表示,相信国际法庭将会对此展开调查,并调整安检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邓洪表示,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会追究法庭相关人员在职务上的失职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做好相关的防范措施,例如对他们进行行政处分、降职、警告等。
但是如果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很难会牵扯到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除非存在工作人员被外面的人利用,里应外合故意将这些毒药带进去这样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的话,只是安检没有发现,造成问题的发生,属于职务上的失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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