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69年的历史
从“休自由”到“共债共签”
法律周刊记者陈思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分别于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和2011年三次修改婚姻法。从最初的“男女平等”,到夫妻权利义务的细化,再到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具体化。中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财产制的明确以及对子女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呈现出日益加强的趋势。诞生在“土坯睡台”上的《婚姻法》,忠实地记录了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变迁,反映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整体历程。
7月16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伟伟,详细讲述了婚姻法69年的历史。
中国人意识到婚姻自由
在曹卫伟看来,《婚姻法》反映了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和人口政策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前,有一些封建婚姻制度的陋习,如纳妾、重婚、包办婚姻。1948年,邓、等人在东坡坡村的“土坯睡台”上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成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项基本原则,颠覆了过去的传统婚姻制度。妇女能够走出家门去工作。
1953年,一场大规模的“婚姻执法运动”在全国展开。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人们意识到女性也有“离婚”的权利。妇女权益实现质的飞跃,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80年代以前,婚姻受政治因素制约,需要单位同意和政治审查。比如农村年轻人为了现实生存需要结婚。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自由恋爱。1980年9月1日,新《婚姻法》颁布,对计划生育进行了界定,要求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之后婚检取消,这“反映了婚姻更自由的趋势”。
作为离婚的一个条件,感情破裂也写进了这部新法。新闻背景是轰动全国的于离婚案。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的余,迫于生存压力嫁给了一名普通工人,平反昭雪后向朝阳区法院提出离婚,引发了全民热议。“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新婚姻法颁布十五天后,根据新婚姻法,本案被判离婚。
婚姻自由的另一面也意味着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平等的义务。21世纪初,针对沿海地区先富起来的“二奶三子”现象,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要互相忠诚”和互相赡养的义务。他们不应抛弃或虐待配偶,禁止家庭暴力。鉴于夫妻义务的不忠实和不履行,《婚姻法》还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也要求履行义务”。
2016年,中国根据宪法、婚姻法等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各省颁布了反家庭暴力实施办法。值得一提的是,湖南是中国第三个颁布《反家庭暴力法》的省份。
婚姻登记越来越规范。我们国家以前有事实婚姻。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后,婚姻登记的规定“将婚姻与其他同居关系区分开来,避免重婚”。
女性可以相对自由地终止妊娠
为了倡导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将女性18岁、男性20岁的法定结婚年龄修改为男性22岁、女性20岁。在近几年放开二孩政策后,夫妻应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已从婚姻法中去除。一些代表建议将女性结婚年龄降至18岁,男性降至20岁。
随着《婚姻法》的修订,生育权也发生了变化。中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和前苏联一样,实行鼓励生育的政策,对妇女终止妊娠有严格要求,必须在“危及生命健康,需要丈夫和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和医疗服务的普及,非医疗性选择在人群中出现,我国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禁止为非医疗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为选择性别的目的人工终止妊娠。各省都出台了实施措施。已婚妇女怀孕12周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终止妊娠。事实上,中国女性除了大月份之外,终止妊娠的权利相对自由。
2011年最高法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丈夫以妻子任意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保障妇女行使不生育的权利。
婚姻财产的细化
《婚姻法》的修改使夫妻财产制走上了完善的道路。由于传统观念认为男人管外面,女人管里面,所以女人在家里做的家务比较多,经济价值无法体现。1980年《婚姻法》承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这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权利。
21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更加频繁,围绕不动产和财产权出现了婚前财产所有权、婚内财产债务和财产分割等问题。2003年1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属于明确约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一方配偶未借钱或不知情需要与另一方分担债务权利,这一被民众称为“第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引发了诸多争议。据媒体报道,湖南、江苏、浙江等地有100多人因为配偶“欠债”而组成“24联盟”维权,其中89%为女性。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前董事长的遗孀严敬也因丈夫生前不赌博而被起诉。
“24”的变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曹薇薇说,每年全国妇联都会把这件事向人大和最高法宣传。
直到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形成了“共签债务”,要求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签字,否则不签字的,事后由一方追认。“看似只是一部法律的修改,实际上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背后有很多机构和个人的不断努力。”
以前为了保护女性,婚前财产属于女方,婚前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男女就业权平等后,夫妻财产制更细化。《婚姻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只能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我国房价快速上涨,继续沿用男出家门,女出家门装修家具的社会习俗是不公平的。另一种解决办法是夫妻双方都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解释》还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对于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婚姻中购买的财产,采用了投资者持股的概念,并设计了明确的份额计算规则。
明确养儿防老的问题
"《婚姻法》是伦理、文化和社会相结合的产物."曹卫伟认为,婚姻法不同于刑法、合同法,是财产法和人民法的统一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可见婚姻法一路改来,制度更加明确,内容更加丰富,对权利义务的要求更加明确,为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的保障制度。
在50年代,我们社会抚养孩子的问题并不多,到了80年代,《婚姻法》对共同抚养孩子有了一些粗略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监护、规定妇女生育后两年内不得起诉离婚、保护子女财产、需要支付赡养费等内容。,从而增加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婚内与他人生育的子女也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科技的发展也给婚姻制度带来了挑战。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亲子鉴定,有明确的规定。
此前,《继承法》有赡养老人的规定,这与《婚姻法》有相似之处。21世纪初,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继承法》规定,已经履行赡养义务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享有与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是鼓励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
今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第二稿。该草案拟吸收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引起热议。
曹卫伟指出,草案还参照夫妻共同探视权,细化了祖父母探视权,以及更严格的收养政策:配偶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收养。配偶收养异性子女或者配偶单方面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收养人应当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这可能与青少年性侵案件频发有关。“从这个版本开始,我们更加注重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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