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费县信合村幼儿园,2幼童被反锁在厕所中,1幼童害怕地站在3楼厕所窗外,大哭着喊妈妈。老师在楼下焦急地喊叫,结果幼童哭喊着从3楼直接跳下。1、看着视频特别揪心,家长把孩子放心地交给幼儿园,结果却发生如此惨案。这件事有太多的疑问:为什么2幼童独立在厕所,老师去哪呢?孩子为什么要站在窗外?3楼窗户为什么没有防护栏?锐哥聊聊其中的法律问题。
2、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将孩子交给幼儿园,意味着将监护权暂时交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对幼童具有监护职责,需要全权负责幼童在幼儿园期间的生活、安全等所有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虽然成为监护权,但其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这是一种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所以幼儿园从家长手里接管孩子得到临时监护权后,实际承担着教育和保护义务。
3、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幼童在幼儿园受到人身伤害,幼儿园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他们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从本案来看,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首先,看度新闻说老师让两个幼童在厕所里单独打扫卫生,有点不可思议,暂时存疑。至少老师没有做好陪护,导致厕所反锁,这是最核心原因。
其次,3楼的窗户没有防护网,也没有关上,导致孩子随便爬出窗外,哭喊着妈妈。
再次,当孩子站在窗外,老师也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只是站在楼下呼喊不要跳,哪怕哪一块床单在底下接着,也可以适当减轻损伤。
所以对于幼儿的人身损害,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幼童的现在怎么样,我们暂时不知道。希望孩子能化险为夷,不要受太大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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