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
初三的学生小陈被李某等几个同龄人拽到窄巷内群殴,他掏出卡子刀反击,致李某死亡。小陈因此获刑八年。
正当防卫存在于任何形式的不法侵害之中,校园霸凌当然也不例外。本案中小陈的行为应当是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我们从案件反映的争议点切入,结合法律分析如下:
1.小陈事先备刀的行为是基于斗殴的故意,还是防卫的目的
众所周知“斗殴无防卫”。斗殴是指双方都以伤害对方的目的而相互攻击,它同正当防卫的区别就在于主观的目的不同。不过斗殴中“伤害”的目的也是要通过证据来反映的:例如双方是否均准备凶器、双方人数是否相近、双方是否在事先就约架等等。
以本案的情况来看,卡子刀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当然是凶器的一种。不过,双方并无事先约架的行为,小陈是被李某等人威胁带过去的。另外,小陈虽然备了刀,但刀是他的朋友在情急之下塞到身上防身用的。再从人数的对比上来看,小陈只有一个人,而对方是一群人(3人以上)。双方差距过于悬殊,结合前述因素,小陈反击行为是难以评价为同对方斗殴的。
而在最高检2018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当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单方斗殴的行为,没有斗殴故意的另一方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另外如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防身武器的,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小陈备刀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斗殴,而是为了防卫。
2.小陈反击致人死亡是否过当当然不是。
《刑法》第20条第三款对于无限防卫的定位,其关键在于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此时防卫致侵害人死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再从今年《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要求来看,认定防卫与否要立足于防卫人的视角,不能苛求防卫人认识到防卫的现实条件。在小陈来看,如果他不能实施有效反击,那么自己就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暴力,自己所受的损害可能就会更大乃至危及生命安全。
另外,正当防卫不需要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此时即使小陈并未及时求助师长而是当即反击,也不会影响防卫的构成。
另外,多人围攻应当是属于“共同侵害”,对于该种行为,防卫者可以对其中任何一名侵害人进行防卫。也就是即使这名侵害人还未打到你,你也可以对他实施反击,这也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判定。
因此,从小陈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的多人围攻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小陈将其中的李某刺死也未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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