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今天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全国首个“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郑灵芝表示,公共体育场馆是指用于体育竞赛、训练、健身和娱乐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包括体育场馆和游泳池。新建公共体育场馆,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指标规定的范围内。公共体育场馆的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郑灵芝表示,《指标》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的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指标”的制定和颁布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客观需要。对于弥补城市体育设施建设的不足,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土地利用服务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他说,“指标”进一步完善了体育领域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2005年《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颁布实施,为群众基本健身设施建设确定了相应的用地规模标准。但2014年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调查数据公报显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游泳池建设用地标准仍空白色,急需制定。“指标”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将为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国家级体育场地用地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根据该指标,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该指标进行测量、设计和建设。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与批准的土地利用规模指标进行比较,并说明批准的规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约定“指标”的相关内容。“指标”实施后,除其他标准、指标和考核要求外,任何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相关内容不得作为土地审批、供应和土地使用的依据。对安全生产、地形、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需要突破“指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指标》体现了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绿色发展和资源共享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要兼顾公共体育、健身休闲需求,开放公共绿化房空,促进地上地下场馆的复合利用空;减少地面停车场用地,除了保证比赛需要外,各类社会车辆主要利用地下空停放。对于利用地下空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的,鼓励探索相应的扶持政策。
该指标强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将该指标作为城市公共体育场馆土地审批、供应、土地利用评价和供应后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制度标准,督促和指导土地使用者和勘察设计单位实施该指标。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和实施更经济、更集约的本地控制标准。要加大“指标”的宣传力度,树立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形成规范管理、使用和节约用地的基础。对安全生产、地形、技术有特殊要求,确实需要突破“指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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