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税依据,什么是计税依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愉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不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和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增值税计税依据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确定销售额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包装物及其押金的征税问题。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督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瞥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I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增值税计税依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省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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