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2020年3月15日何辉,普通上班族。像所有爱美的女生一样,她也希望夏天能穿上漂亮的裙子,展现身材。然而,由于久坐不动的工作和缺乏锻炼,她比刚入职时多胖了十磅。在努力减肥的同时,她在下班的路上被一家舞蹈机构的传单吸引住了。
传单上有各种各样的舞蹈,爵士乐、拉丁舞、燃烧脂肪的体操...发传单的工作人员一眼就看出何辉有些心动,说:“现在有活动了,新会员的早期采用者只要199元。两个星期可以体验一门价值1800元的课程,体验过程中选择舞蹈非常划算。”何辉觉得199元不是很贵,就报了舞蹈社。
舞蹈机构离何慧的办公室很近,她下班走十分钟就能到。除此之外,舞蹈机构环境好,课表丰富,课程种类繁多,工作人员的服务非常贴心,让她感到非常满意。两周后,何辉与舞蹈社签订合同,将课时延长一年,原价1800元。
但签约刚一周,舞蹈社就通知何辉,因店铺租约到期,该社将暂停营业,选择新店后将重新开课。何慧从舞蹈社设立的微信群了解到,其他舞者也收到了类似的信息,于是她信以为真,耐心等待舞蹈社的后续通知。
何辉没想到这是一个月。因为一直没有收到舞蹈社的后续通知,何辉打电话给社老板询问情况,打了几个电话都没人接。后来,何辉试图通过微信联系代理老板,但没有回应。此时,何辉的心里“咯噔”一下,难道是舞蹈组织“跑路”了?
当何辉回到舞蹈社的原址时,店铺已经搬走了空。在店门口,何慧发现了几个和她情况差不多的受害者,甚至还有机构的培训老师。何辉了解情况后,了解到舞蹈组织经营状况一直不好,拖欠员工工资已经有几个月了。搬迁也是因为无力支付商店租金,但找不到合适的地点重新开业。
何慧认为她没几节课,舞蹈社不能正常运营,希望社主能把剩下的学费退掉。然而,该组织的所有者拒绝解决问题,所以何辉将该舞蹈组织起诉到福田法院。
近日,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何辉与被告的一家舞蹈代理机构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培训费18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一周的培训服务后,原告无法再提供舞蹈培训服务,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双方的服务合同实际上已经终止,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服务费。由于原告在被告办公室接受了一周的培训,因此这部分金额应相应扣除,即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服务费人民币1765元。
法官的陈述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服务费后一年内为消费者提供舞蹈培训服务。经营者搬迁经营场所应当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应当选择是否在新的经营场所继续接受培训。本案中,被告未告知原告新的经营场所,导致原告未能达到接受舞蹈培训的目的。在扣除原告接受的培训对应的培训费后,被告应将剩余的培训费返还给原告。
陈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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