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协定主要内容,牙买加协定影响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演之后,国际金融局势再次变的动荡不安,每个国家都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对货币体系改革的方案。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体系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召开会议,牙买加协定会议达成《牙买加协议》。同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通过了以《牙买加协议)为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正案,“牙买加协议”包括汇率体系、黄金、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增加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等等问题。并规定该协议于1978年4月1日生效,由此形成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

1.牙买加协定后的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容

第一,对汇率制度的规定。浮动汇率合法化,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体系,可以采取自由浮动的汇率和固定形式的汇率,但必须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协议还规定实行浮动汇率制的成员国应逐步恢复固定汇率制。在全球经济稳定以后,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投票权的85%多数票通过,可以恢复固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

第二,对黄金地位的规定。明确规定黄金非货币化。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根据市场价格进行黄金的自由交易,取消会员国相互之间以及会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义务。规定要逐步处理基金组织所持有的黄金,其中1/6按市价出舍,另外1/6按官价卖给各会员国,其余部分根据总投票权的85%作出的决定处理。

第三,对特别提款权(SDRS)地位的规定。牙买加协定修订SDRS的有关条款,用SDRS逐步取代黄金和美元的地位,作为国际上的主要储备资产。协议还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SDRS交易,而不必征得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基金组织与会员国之间用SDRS进行交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般账户中所持有的资产都用SDRS表示。

第四,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的规定。牙买加协定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用出售黄金的收益设立“信托基金”,以优惠条件向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或援助,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改善国际收支。

第五,对会员国基金份额的规定。牙买加协定增加会员国向基金组织缴纳的基本份额.由原来的292亿SDRS增加到390亿,增加了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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