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月21日电江苏省物价局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曝光7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据江苏省物价局稽查分局局长周镐介绍,这7起典型的价格违规案例分别是:南京百如家百货食盐销售不执行政府定价、南京米肯贸易公司价格不公平行为、无锡城建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收取停车费、苏州永旺华东商业公司价格不公平行为、淮安公交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五星电器响水大卖场价格不公平行为、镇江凯盛置业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南京米肯贸易公司价格不正当行为案,2013年12月,南京米肯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台“享受购买时间”开展促销活动,出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百年老酒时,宣称“市场价至少1788元/箱”,“时间有限,已经过时!到时候,马上恢复一盒1788”的价格。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298元/瓶的销售记录,消费者也可以在节目时间外拨打热线电话,以上述申报价格购买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南京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2015年4月29日,响水县物价局在专项市场检查中发现,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响水超市在推广阿里斯顿燃气热水器过程中,标注“原价”4690元/台,现标注“特价”4090元/台。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原价销售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响水县物价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在镇江凯盛房地产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下,镇江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销售控制单中注明每套待售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层高等价格要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镇江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周镐说,去年,江苏省物价部门组织了10次价格专项检查,包括高校费、教育费、商品房价格、停车费、环保电价、救护中心费、企业相关费用、港航费、进出口环节费、景点门票价格。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235起,实施经济制裁6.98亿元,金额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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