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区工商局介绍了造假者的“经验”
中国江苏网11月3日电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利益在非法手段上做出了新的改变,专业造假者也紧跟其后,从传统造假升级为知识分子造假。日前,南京市六合区工商局办理了几起专业打假案件,打假人员鉴别假货的方法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江南时报记者张旭
实习生桓温
通讯员梦洁金城
包装内外两个生产日期
Q-stick是南京某肉制品厂生产的一种烟熏烧烤袋装方便食品,因其口味独特而广受大众喜爱。这款畅销食品不久前被专业造假者盯上——今年9月,在南京大厂某超市,价值200多元的这款产品有20多袋被专业造假者买走。
第二天,这些包装精美的食品出现在六合大厂西昌门工商投诉台,几个专业打假人员在那里投诉。从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到包装袋的外观,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专业造假者应该抱怨什么?
在专业造假者的现场操作下,执法人员发现这批食品仍然存在问题。据专业造假者称,超市柜台上这批食品的外包装没有问题。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产品标签都符合要求,但是包装袋里面的小包装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于是他们把大包装里面的小包装移到大包装的透明区域,用手电筒照射小包装时,发现小包装上的食品生产日期已经过期。
专业造假者认为,厂家为了销售过期小包装食品,使用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的这种手段,是严重的销售假货行为,要求厂家和销售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
工商局受理后,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按规定前来接受调解。虽然他们一再强调是由于工人的疏忽而不是主观行为造成的,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市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规定。超市按照相关规定为专业打假者办理退货手续,赔偿3000元。因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工商依法罚款2万元。
攻略:
消费者在购买大包装和小包装的食品时,可以用手电筒照亮外包装的透明区域,并注意检查里面小包装食品上的日期是否已经过期。
制造商未能按照规定标记参数也是侵权行为
普通消费者可以找到大包装套小包装的问题。然而,食品质量参数的标注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因此需要通过一些学习来发现问题。同样在六合大厂,一种受欢迎的玉米牛奶被专业造假者抓住,因为制造商没有正确标记添加剂。
今年10月长假刚过,大厂一家大型超市里卖的一种叫玉米奶的食品,被专业打假人员买走,送到辖区内的工商局,投诉质量问题,要求赔偿。
“从产品包装和参数来看,我们没有发现这批产品有任何问题。但当我们基于这些专业造假者提供的数据发现《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时,不得不佩服专业造假者的广博知识,肯定他们的识别能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办案的工商执法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据该工作人员称,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投诉是产品的参数标记。工作人员说,玉米牛奶含有阿斯巴甜,这是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的学名是阿斯巴甜,是国家允许的一种食品添加剂。但是,这种添加剂对某些疾病患者是有害的。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使用该添加剂时,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阿斯巴甜”。有些疾病患者只要看到阿斯巴甜就不会吃。但生产厂家并未按规定在产品上标注“阿斯巴甜”,仍使用“阿斯巴甜”一词,误导了部分消费者,危害了他们的健康。
最后超市把货退给专业造假者,赔偿2000元。同时,工商还按照有关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
攻略:
因为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不是某些特定群体可以食用的,所以如果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必须用中文明确标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还应注意食品的质量参数是否违反规定。
过敏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花生作为一种非常受欢迎的食物,在公众中很受欢迎。但是很多人对花生过敏,吃了会有不良反应。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含有花生的食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以避免花生过敏患者食用。
前不久,专业造假者从大厂某超市买了一批酥饼,然后送到辖区工商局投诉。原因是这批酥饼中含有花生,但厂家没有在外包装上注明含有花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赔偿。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专业造假者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经过对产品的调查,他们发现酥糖中含有大量的花生,但产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花生。对此,厂家表示,原产品标注了花生成分,但更换新包装后,考虑到外包装美观,包装上没有标注花生成分。
超市按照相关规定为专业打假者办理退货手续,并对其进行赔偿。厂家和超市也立即将食品放入柜中,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攻略: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注意食品中标明的特殊原料的含量。因为一些特殊的原料对过敏人群是有害的,所以外包装一定要有标志,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仔细观察。
提前使用新产品标准
是否是“早产”是有争议的
10月8日,专业打假人员也在南京工厂某超市发现了问题产品,但问题出在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的产品质量标准参数上。
据六合工商相关人员介绍,专业造假者投诉的产品是一批瓶装枸杞。在诉状中,专业造假者称,其所购产品外包装上实施的标准是今年6月国家颁布的新标准,新标准明确表示是2014年10月28日正式实施的,而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10月10日生产的,也就是说10月28日实施的产品是提前生产的。这种行为属于“早产”,应按逾期生产粮食支付赔偿金。
“这也是我们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案例。表面上看,确实是生产‘早产’食品的厂家,应按违规处理。然而,在与标准委员会联系后,这一投诉也引起了争议。”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很少遇到这种维权的专业投诉,这也反映出专业造假者善于运用专业知识打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打假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对于这种特殊的投诉,工商执法人员最后认为,无论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是现在执行还是即将执行,只要产品标准达到规定的最高标准,就是合格的。所以这个案例需要看新旧标准的要求。如果旧标准高于新标准,企业提前使用新标准,就是“早产”,是不合格产品。
目前工商执法人员仍在与标准委员会接触,这些产品是否“过早”还有待调查。但这种职业造假者维权意识是值得肯定的。这样才能规范企业产品的质量。
攻略:
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首先要核对生产日期。如果对食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参数有疑问,可以咨询工商部门的相关人员。因为产品实施标准是专业问题,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是否合格。
1.《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打”出典型案例》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打”出典型案例》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494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