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周玉娇
近日,留日学生江歌被害引发的法、理、情讨论,继续在舆论领域发酵。《中国青年报》和中青在线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解读网民关注的证人问题和赔偿问题。
刘鑫有权拒绝出庭吗?
目前,舆论对刘鑫的一个重要印象是,她被江歌妈妈的血泪之哭炸了。没有舆论的压力和媒体的作用,刘鑫可能会继续逃避江歌的母亲,甚至可能会拒绝出庭作证。那么,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制度来看,刘鑫有拒绝出庭的权利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强表示,刘欣确实可以拒绝出庭,她不符合强制出庭作证的条件。如果她拒绝出庭,就不能强迫她出庭。
李强解释说,日本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证言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言词类证据必须当庭当面出示,经法官和控辩双方质证,再由法官裁定。但也有一些道听途说的例外。也就是说,如果证人没有出庭,他在调查之前或者调查期间已经作了陈述,或者在其他条件下作了陈述,形成笔录,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刘鑫曾经说过,她被警方盘问了大约20天,并提供了证词。刘欣不出庭时,她的证言可以由公诉人或辩护人宣读,控辩双方根据书面证言进行辩论,法官确认证言的可信性和真实性。从这个角度看,刘鑫不出庭对案件的审理影响不大。”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益田进一步分析指出,从刘鑫目前对姜木和媒体的陈述来看,证词内容基本一致:他不知道江歌在和谁争论,也无法确认陈世峰是凶手。此时,无论刘鑫是否出庭作证,影响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定罪的可能性都是最低的。
“相反,如果刘鑫在法庭上陈述或者证明凶手是陈世峰,就说明他前后的陈述中至少有一条是谎言,这将大大降低刘鑫作为证人的证言的效力。”陈一天说。
江歌案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江歌的妈妈可以向刘鑫索赔吗?
在江歌案尚未审理、案情不全面的情况下,刘鑫是否对江歌之死承担刑事责任尚无定论。但是法律真的对刘鑫无能为力吗?对此,有专家表示,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刘鑫的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陈一天认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江歌案的刑事诉讼必须在日本法院进行,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由哪里处理,取决于江歌母亲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法律的,以其约定为准。江歌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可以由日本法院处理,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处理。如果日本民事赔偿金额比较高,建议在日本完成。刘鑫也很可能是索赔的目标之一。
他还指出,我国民法和刑法都有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紧急避险是指“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必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赔偿。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额,造成不当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根据中国法律,刘鑫很可能有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轻信避免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因此,姜木可以直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刘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也可以直接以刘鑫为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陈一天说。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法学教授罗培新近日撰文指出,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如果法院查明江歌确实是为了保护刘鑫而死的,江歌的母亲可以主张两项民事请求权:第一,对凶手的民事请求权。如陈世峰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刘鑫应给予适当赔偿;其次,刘鑫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这样才能抑恶扬善,引导人类回归温暖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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