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变卖或抵债房产的交接工作,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房产转让的指导意见》,要求司法拍卖以清收和转让为原则,明确了不得清收和转让的情形。
《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拍卖所得财产清偿债务后15日内清理场地后,将标的物移交给买受人或者接收人。被执行人占有的执行标的应当移交而拒绝移交的,应当强制执行。同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拍卖前明确标的物。
关于强制清除的方式和程序,《意见》规定,强制清除标的物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出,并明确拒绝迁出的法律后果。
《意见》中也具体说明了不交清的情况。标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不属于租赁前已设定抵押权或者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形,承租人主张买卖不违反租赁的;拍卖、变卖待执行标的物的份额或者以待执行标的物的份额清偿债务,共享物不能单独使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约定不经许可请求拍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移交拍卖的。同时也明确了不清理场地的相关问题。
《意见》鼓励强制执行法院探索建立专门的清场队伍,引入社会辅助力量协助强制清场工作,并明确装卸搬运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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