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开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为做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现公告如下:
所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填写2020年度报告并公示。
所有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填写2020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或将纸质2020年度报告报送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报告年度报告,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请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点击页面下方的“业务咨询及技术支持联系方式”,联系注册机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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