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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离婚夫妻吵架,男方怀疑前妻有外遇,女方被迫随意指认路人为“情侣”——2013年除夕,路人被前夫刺死。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备受关注的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本案主犯、被告人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唐怀疑妻子秦与他人有染,以至于双方离婚。离婚后,唐一直担心这件事。2013年2月9日,大年三十,当天中午,唐因为秦某的“婚外情”又吵了一架。唐用水果刀捅秦某的左臂,威胁秦某去找他所谓的爱人。
当他们来到滕县河东附近的一家超市时,在唐的压力下,秦随意认出了行人。唐立即冲上去用水果刀捅了,秦转身走了。在倒地后,唐逃离现场,逃入深山中的野林,躲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被刺伤后,陈某出现了心肺破裂和大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当日14时30分死亡。秦和唐分别于同年4月13日和4月15日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是起主要作用的正犯,应当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惩处;秦是被唐胁迫参加犯罪的被胁迫的共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邹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酌情从轻处罚;唐被绳之以法后在法庭上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秦被绳之以法后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但唐无视国家法律,有预谋地犯罪,用武器杀害无辜,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广泛而恶劣。他个人主观恶性极其严重,犯罪极其严重,应该依法严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决定不从轻处罚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漳州日报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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