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2017
听到关于
新学期的考试周即将开始
我脑子里还记得
分数,线生成,高数,毛概率,中微
在主题里等你
你都复习完了吗
"
也许有人还在等着今晚的最后冲刺
也许有人选择了第二天进行最后的挣扎
也许有人已经认命了
也许有人已经带着计划睡着了
……
面对这个不可避免的考试周,
不管上面是哪种人,
有一件事不能忘记
瞧
好好学习,考诚信
"
这不是试卷上的那个
无意装饰
但真诚地希望学生们
能够认真对待生活中的每一次考试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点规则
通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课程考试,维护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2012年1月5日发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为住校生举办的各类校级考试。其他无特殊规定的学校举办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监考老师的职责
第三条监考人员应携带监考人员通知,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安排好考生的考试座位,并提醒考生查看课桌上是否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一经发现调整座位。
第四条考试铃声响起前五分钟,监考老师应当督促、检查考生将物品摆放在指定位置(包括开卷考试),并向考生宣读《考生行为规范规则》第三章。
第五条考试铃声响起后,监考人员可以分发试卷。考试开始后半小时,监考老师统计考生人数,并将实际人数和考生人数填入考试试卷袋。
第六条监考人员应对试题内容进行答疑,监考人员不予解释。监考老师只回答考生提出的关于试卷打印和单词不清的问题。
第七条监考教师应当认真监考,不得无故离开,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如看书、看报、玩手机、批改作业等。如果监考老师发现作弊,不管是否“有利”,都要立即停止答题,宣布自己的试卷无效,收集作弊证据并及时向考官报告,并在试卷袋上做好记录,形成书面记录。对于收集的作弊物证,监考人员应填写收集表,作弊考生应在收集表上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将被送至相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监考人员发现监考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或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监考教师应当查验考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护照等)。,校园卡无效),并认真核对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对无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如果你找到了替代品,你将被视为作弊而受到惩罚。
第九条监考人员应当按时上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过期不再领取试卷;卷绕后,应清点试卷,确保试卷数量与考生数量一致,并将相关内容填写在纸袋中。
第十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每门课程的考试过程进行检查。监考人员和考生应当尊重并接受督学的指导。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教学事故处理。监考人员玩忽职守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部门)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候选人行为守则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护照等)。,校园卡无效)按时进入考点,按规定就座,并保持考点安静。迟到30分钟不允许进入考试,30分钟后才能交卷。
第十三条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允许使用带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电子产品;考生携带的书包、笔记、书籍、报纸应集中管理;考生不允许自带试卷,课桌里也没有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讲解试题内容。如遇字迹模糊、错配、打印试卷等情况,可以举手询问。
第十五条除经考官老师授权外,所有考生必须用钢笔、自来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第十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上考试的;
(3)在测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检查过程中偷窥、窃窃私语、打暗号或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制造噪声、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7)带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使用与规定以外的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复制或者协助他人复制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他人冒名顶替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号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
(八)传递、接收文章或者交换论文、答案、论文草稿;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和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或者考试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一)伪造文件、证件、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和考试成绩的;(2)在阅卷过程中公认答案相似;(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存在大规模作弊现象;(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事后查证属实的;(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铃声响起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对于拖延提交试卷者,监考老师有权拒收试卷,警告无效。课程将被计为零分。考生提交试卷后,不得在考点停留或在考点附近谈论试题答案。
考生作弊行为的识别与处理
第二十条考生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违纪或作弊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籍管理细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其他相应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收到违纪或作弊材料后,应当审查违纪或作弊事实的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考生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要求被处理考生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考试违规和作弊决定前3个工作日内,向考生送达违纪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被处罚的考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实施细则》向学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第二十四条相关处分决定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分条例》及相应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补充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考场,是指进行考试的教室和进行考试的其他封闭空室。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办公室、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最后
祝每个学生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愿诚信精神根植于每一位同学的心中
测试水平和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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