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钱伯斯排名说起
钱伯斯等机构的律师、律所排名在中国律师界本不是新鲜事,但今年引来的关注却超乎想象。尤其在斯伟江律师写了《天下名器,窃之不详》以及“法律先生”公号推出一篇《别了,钱伯斯》后,一位名叫熊定中的上海律师,把钱伯斯律所排名发布方直接举报到上海工商局,更是把“钱伯斯律所排名事件”推上了风口浪尖。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会有门派,有门派就会有竞争。律师行业这个江湖也有门派,有竞争,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律师、律所排名这种形式,究其本质,是律师江湖竞争的一部分。“法律先生”公号指出:“一个有效的评价系统,会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一个危险的评价系统呢,只会破坏整个行业的生态圈。”“一二三等式的划分,不仅不利于有效的竞争,还对中国律师的价值进行了错误的引导”,“限制了青年律师的发展”, “加深了大所律师的垄断”。“法律先生”公号对钱伯斯排名的评价是否正确,本文不去评价。但律师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律师社会地位以及律师行业整体评价不断降低,是不争的事实。本人曾参加某大型国企的入库律所招标,投标律所不乏“知名大所”以及“知名律师”的身影。在法律服务招投标过程中,律所争相压价竞争,导致律师服务质量不断降低。同时也导致一些企业,甚至是一些大型国企,不尊重律师的劳动与智力成果:工作开展过半不签署合同,甚至已经低的可怜的律师费用,临了还要再拦腰砍一刀,更有甚者,诉讼风险代理合同在进入执行阶段,财产已经查封,竟要解除合同。
律所、律师是否需要排名、评比,是否应该进行排名和评比,谁来进行排名和评比。在竞争语境下,尤其是目前恶性竞争环境下,大所有大所的难处,小所有小所的难处;“大律师”有大律师的苦楚,年轻律师有年轻律师的苦衷。因此,一些早已不在一线“操刀”的“大律师”也争相参与各种排名、评比,并榜上有名;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年轻律师,也在各类榜单中“脱颖而出”(毋庸置疑,榜单中确有名副其实的律师和律所)。因为,排名、评比确可给被评选律所、律师带来竞争优势。公平、公正的排名、评比,按照“法律先生”公号的观点,或可“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是,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即:谁来主持、谁来评比或评价,按照什么标准评比和评价。曾有传言,司法部要将律师分为一二三级,导致律师行业沸沸扬扬,至今没有下文。究其原因,可能也是公平、公正的问题。“法律先生”公号,就对钱伯斯排名的公平、公正问题提出了诸多质疑。
钱伯斯排名、评比是否为广告,是否合法,熊定中是否应该举报,举报是否会成功,诸君可查阅关于禁止“乱评比”、“乱排名”、“乱排序”的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以及1999年工商广字“247号文”。也就是说,对于律所、律师的排名、评比,按照前述规定,已经不是需不需要,以及如何保证公平、公正的问题,而是是否为政策和法律许可的问题。与此同时,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明文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然也包括最好、最优、第一、特别推荐等用语)。显然,钱伯斯一二三等级评比分类,如果是广告的话(律师是法律从业人士,应该有判断力,本文无需赘述),应当是被新修订的《广告法》所禁止的。
律师、律所评比、排名不被政策、法律所许可,律师、律所如何进行宣传,如何保持竞争优势,实际不外乎狠抓管理、练好内功、创新服务,并在服务质量、品牌培育上下功夫。律师、律所热衷于参加排名、评比,实际是当今社会“金钱至上”“浮躁之风”在律师行业的一种表现。
“钱伯斯排名事件”还未结束,其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无论是好是坏,都对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际,尽快修订、完善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也已提上日程。
甄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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