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理财的合同文本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增加投资者信心的信用增级措施,其中最常见的是“担保”和“补偿性承诺书”。乍一看,某个集团、上市公司或担保公司用自己的资产作为担保,确保投资标的本息到期足额支付,是非常安全的!用相应的“保证书”和“赔偿承诺书”投资理财真的安全吗?事实上,“保证”背后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东西:
1.担保人的资格
监管部门对担保机构的设立有相应的规定。有这样的资质自然不靠谱: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得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资格,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验。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业务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6.不允许通过会员制方式筹集担保资金;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至于“补偿性承诺”,没有相应的硬性门槛,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法人都可以签署!但是让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最后赔偿了,公司也只承担出资额内的有限责任,资不抵债就申请破产!所以担保人的财务实力和诚信在这里是非同凡响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作为担保人,马云的保证书肯定比一个普通公民的保证书更有意义!
2.净资产的有限性和担保对象的无限性
也就是说,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企业的净资产是有限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担保公司或企业按照订单收到全部货物,担保的对象没有金额上限,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因为担保公司对所有标的资产都没有偿付能力!这就是为什么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担保总额”、“单个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和“资本”施加了许多限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上限为净资产的10%;
2.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3.融资性担保公司80%的资本只能用于投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信用等级最高的固定收益金融产品;
4.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3.避免“自我保证”
如果融资人和担保人之间存在利益转移,很容易陷入“自我担保”的陷阱,这样的担保将失去风险控制的作用。一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融资人和担保人的历史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从而追溯他们之间的关系!
4.不要迷信担保,还要关注标的资产
投资目标的风险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不能用一个“保证”来概括。比如一家担保公司用银行贷款担保,用自己的资产分给十个人。担保公司在出具保函前,审核借款人的央行信用信息,要求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并取出自有房产车辆作为抵押物等。通过对这些系统的风险控制,逾期违约的风险将尽可能降低。如果借款人在欺骗信用审查后资不抵债,所有十个人仍然不支付。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但是概率很低!
5.担保不等于硬性赎回
“担保”只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有了它,只能说投资目标的安全系数比较高,但并不意味着投资目标到期时是“100%赔付”和“零风险”!
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即使有保函,担保人也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超出“保证责任期”。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以协议为准。
4)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以上五种情况排除在外,是因为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是永恒的,在出具保函和补偿性承诺时可能有足够的担保能力。但由于管理不善,当投资标的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到担保人支付,担保人没有全额支付能力。所以合同文本中的“保证”不能算是无风险、保本、保息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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