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一看到违约金,就会觉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该算额外费用。事实上,违约金是否应该作为额外成本增值税征收,或者具体问题是否应该具体分析,不应该机械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为应税销售额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费用、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包装费、包装费、备料费、质量费、运输手续费等价外费用”。
因为,额外成本的前提是有价格才有价格。没有价格就不能算额外成本,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向客户收取违约金而没有发货,就没有价格,也不会征收增值税。如果向代理机构收取违约金,价格会更高,不会征收增值税。只有向客户收取违约金并发货才是额外成本,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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