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租赁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六)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营改增试点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商业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收款率。第三十五条规定:“简单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合并计价方式的,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为3%。“在租赁公司,营改增是2013年8月1日实施的。因此,根据上述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对纯机械租赁模式(经营租赁机械设备,或干租赁)的进销存和增值税征税方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2016年5月1日后机械租赁公司租赁给施工企业场地的设备,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租赁公司按3%的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向承租人的施工企业开具3%的专用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2016年5月1日后机械租赁公司租赁给施工企业场地的设备,如果是2013年8月1日后购买的,租赁公司将按16%征收增值税,并向承租人所在施工企业开具16%的专用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简单计税方式的项目)。
2.干租赁合同签订节税要点
施工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施工机械设备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载明施工企业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交付日期,租赁合同的附件信息必须注明以下附件信息:一、加盖出租人发票专用章的机械设备原购发票复印件;二、租赁设备的原始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出租人合同章。具体签约点如下:
首先,租赁合同中的第一条必须具有“设备租赁数量表条款”的形式,如下图13所示:
二、在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条款中,应规定“合同租金金额在下列合同形式中采用(_ _ _ _ _ _ _)合同形式”。
(1)合同金额:× ×(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 ×。租赁期内相关税费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承租方原因在承租方现场等待工作的设备,还应收取设备租赁费(如果等待工作是由业主造成的,则不收取设备租赁费),退出时承租方和出租方应书面确认。
(2)合同金额:× ×(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 ×。租赁期内,相关税费由出租方承担,由承租方代扣代缴至设备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代扣的税费从合同金额(含增值税金额)中扣除,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为税后人民币元(不含增值税金额)。
三、租赁合同中的“开票条款”规定:“以下开票方式中,应按()开票方式开票。”
第一种开票方式:如果机械租赁公司租赁给施工企业场地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租赁公司按照3%的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并向承租人的施工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开票方式:如果机械租赁公司租赁给施工企业场地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前购买的,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租赁公司将向承租人的施工企业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种计价方式:如果机械租赁公司租赁给施工企业场地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以后购买的,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租赁公司将向承租人的施工企业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票。
第四种开票方式:如果2013年8月1日后购买了机械租赁公司租赁给施工企业场地的设备,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租赁公司将向承租人的施工企业开具16%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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