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不同的国家和组织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例如,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在50至260℃之间的某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在另一个例子中,德国将其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能够自发挥发的任何有机液体和/或固体。中国环保部2014年给出的定义是:VOCs是指在标准条件下,常温下具有高饱和蒸气压、低沸点、小分子量和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2011年2月24日,在上海金山石化生产厂区,刚刚投入使用的大气环境监测车正在捕捉“目标”。(庄衣/人民图片)
一般来说,VOCs是指一类具有活性化学性质、挥发性和危害性的有机化合物,其成分主要包括烃类(即烃类的总称,是由碳和氢原子组成的化合物,主要包括烷烃、环烷烃、烯烃、炔烃和芳香烃)、卤代烃(即烃类分子中的氢原子被卤素原子取代的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和含氮有机化合物等。,具体包括苯系物由于VOCs的毒性和污染,《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37 [2013])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了相关的污染控制重点和目标。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来源很多,包括自然来源和人为来源。其中,自然来源包括植物、湿地、牧场和动物粪便。人为来源包括工业来源、农业来源、生活来源和移动来源(指飞机、火车、轮船、汽油车和柴油车的废气)等。这里必须说明,工业来源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主要原因。
那么,作为国家重点治理目标,VOCs有哪些危害呢?首先,VOCs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气味难闻,有刺激性,会危害呼吸系统;2.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记忆力下降;3.VOCs含有一些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化学物质(如苯、苯系物)。其次,VOCs还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可诱发雾霾天气,破坏臭氧层,造成温室效应。
目前,VOCs的防治主要遵循源头控制、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综合防治原则。源头和过程控制主要是通过改变原料、使用先进设备、改进工艺流程和控制工艺条件来抑制VOCs的产生。末端处理主要是指不可避免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后处理,包括回收法和销毁法。顾名思义,回收法可以实现VOCs的回收利用,主要有冷凝法、吸附法、膜分离法;破坏规律是通过生物或化学手段将其转化为无污染的二氧化碳和水,主要包括燃烧、光催化、臭氧氧化、低温等离子体等方法。但实际上,一种方法并不能完全得到无污染分解的最终产物,所以通常是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的结合,如低温等离子体和催化。相信在国家和相关学者的不断努力下,VOCs的治理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本论文由中国科学院化学副研究员刘主持。
(编辑:王绍少、姚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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