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组织高考、考研、司法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四类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以考试作弊罪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下列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考、考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举办的其他全国性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上述考试涉及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特殊类型的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提供作弊设备或者其他帮助实施组织作弊犯罪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具体说明了“情节严重”的情况。
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高考、考研、公务员招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覆盖面广。这三类考试作弊的直接规制是“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的,也明确定义为“情节严重”;此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作弊30次以上、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也被定义为“情节严重”。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涉及的考试不同,在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供作弊设备的违法所得数额有较大差异。基于严惩考试作弊罪的考虑,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也被界定为“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罪的处理规则,考试前查处的组织考试的作弊行为是犯罪等。,并详细解释了“犯罪装备”。
本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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