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16)粤民初0104号原告何诉被告莫纠纷案。由于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通知你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13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法律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你的答复期限是送达后15日内,举证期限是你的答复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1日08: 45在我院214庭(广州市越秀区四友北一街3巷1号)开庭审理。逾期的,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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