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市、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其主管机关为上一级公安机关会同经过的区县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条例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二十八条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拘留十五日以下。

(一)不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未经许可的;

(二)不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法、口号、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任何人举行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依法举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按照方式、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经公安机关许可,在此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组织游行示威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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