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基金会的章程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22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对基金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5至25人,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个理事会应该包括主要提案国。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具有公益募捐基金会资格的,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辞职。

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应当及时补足。弥补前,原则上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三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董事总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对于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基金会,有近亲属的董事不得同时担任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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