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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律师事务所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奖励”。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方式和时间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实践中,新自首的认定和适用的量刑标准并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和立功案件司法解释的指导、理解和适用》一书。根据自首和量刑的要件,笔者总结了最高法院的审判意见,以供参考。
第二,如实供述的问题
1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什么时候才算“如实供述”,然后才算投案?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供述,主动自首,但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司法机关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在自首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自首并作证,然后才能自首。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自首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通常是在自首后第一次被讯问后如实供述。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时故意逃避重刑,隐瞒或者虚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谎称为了逃避法定刑而大幅减轻或者减轻刑罚情节的,这些行为表明他不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且没有主动认罪、真心悔罪,不能认定他自首。
12.犯罪嫌疑人自首后,什么样的供述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然后才能认定为自首?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供认全部犯罪事实,无疑是投案自首。对于某些口供,能否认定自首,取决于提供的犯罪事实部分是否是“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包括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即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情节,都是“主要犯罪事实”,定罪事实和重大量刑事实都应当供述。如实供述定罪事实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基础。只有先坦白定罪事实,才能进一步坦白主要量刑事实。
真实的告白,既要真实,又要完整。真实性是指口供的内容必须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的客观现实。诚信是指口供的内容必须包括犯罪构成的所有必要要素。完备性包括确定其行为性质和处罚标准所必需的主要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
关于辩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行为性质抗辩是否影响自首成立的批复》指出,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抗辩不影响自首成立。一些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坦白了犯罪事实。但是,基于他们的理解,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不隐瞒或者捏造定罪事实,仍然应当认定为自首。正当化是主观的,是基于客观事实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责的主观认识,是建立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的。
影响量刑的重要事实或情节有哪些?量刑事实供述可以分为数额犯和情节犯两种情况。就数额犯而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数额超过未供述数额的,可以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就情节犯而言,需要根据情节的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13.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然后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14.如果一个人犯罪后自首,取保候审后潜逃,再次自首,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院的观点:行为人犯罪后自首,取保候审后潜逃,再次自首并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那些潜逃后最终被逮捕并绳之以法的人不能被视为自首。
根据《解释》第一条,“自首后逃跑的人”应指“自首后逃跑,最后被逮捕并绳之以法”的情形,但不包括“自首后逃跑,再次自首”的情形,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和“自愿”的本质特征,故应认定为自首。不过,从轻处罚应该不会太大。
15.如果一审翻供,二审如实供述,是否可以决定自首?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作出虚假供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前的供述是真实的供述;下列口供为假,包括无罪、罪轻的假口供,以及有罪、罪重的假口供;供述内容涉及主要犯罪事实。
二审如实供述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如实供述的时间要求。翻供后如实供述的时间应在一审判决前。
需要注意的是,翻供的被告不应该受到严惩。本质上,自首是一种宽大的奖励政策,而不是法律义务。
16.自首后,能否认定为对一审影响量刑升级的次要事实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然翻供了影响量刑升级的事实,但如果供述的数额仍然大于未如实供述的数额,或者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比未如实供述的犯罪情节更为重要,仍应视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17.如果自首后在一审前翻供,二审发回重审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以认定他自首?
自首的时间特征。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一审判决前,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需要指出的是,《解释》中的“一审”仅指一审法院对一个案件的一审,不能扩大解释。主要犯罪事实被发回重审后如实交代的,不符合自首的时间要求。
三.剩余罪行的移交
18.职务犯罪中预先掌握的贿赂犯罪线索达不到犯罪构成数额标准,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其他同类犯罪事实的,能否构成自首?
《工作意见》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如果罪犯在这个范围之外解释同样的罪行,他们就会自首。”关键在于对“犯罪事实”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实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不充分的犯罪事实是许多贿赂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人为地割裂开来,每个贿赂事实都要逐一进行评价。否则,只要每次受贿金额不超过5000元,每次受贿都不是“犯罪事实”,总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显然是不妥当的。
19.如果行为人在缓刑期间主动坦白同类余罪,能否构成自首?
处于缓刑期的罪犯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一般自首的主体不能成立。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所以行为人在缓刑期间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在缓刑期间,“缓刑”是指服刑,但在控制程度上与犯人不同。它始终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所以缓刑犯也是“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以不符合自首的一般条件。
不符合准自首条件的
也就是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是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不同的一种犯罪”。什么是「不同罪」?一般要以罪来区分。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选择性犯罪;与司法机关在法律上认定的犯罪有密切关系,事实上应当认定为同类犯罪的犯罪。
4.接受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决
20.犯罪嫌疑人报警后准备自杀,是否构成自首?
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答复》,其中规定:“对于同时犯罪的犯罪分子,有自动投案的权利,并如实说明罪行。接受审查判断三个条件的,视为自首。”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自首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除了自首和如实供述外,还必须符合被审查和审判的要求。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接受审查判断的要求,但在立法上并没有废除,只是因为接受国家的审查判断已经体现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上,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审查判断。对于自首的成立,这个条件不是没有必要,而是自成立,这是自首的必备条件之一。
自动投案的本质是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法律控制之下,接受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因此,《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后逃逸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报警后没有自杀意愿不能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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