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人:叶鹏
推荐理由:在我们的普遍印象中,封建社会的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官方法制并不关心保护女性权益。曹婷婷先生通过对档案的认真研究,展示了清代女性对婚姻暴力的反应。曹老师的研究进一步发现,清代女性有时甚至成为“施暴者”,丈夫出于再婚成本、名誉等原因选择隐忍。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清人的实际婚姻关系,而且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当前人们的婚姻关系有不同的理解。
清代引起政府重视的婚内暴力案件,一般都是造成人命的案件。为了防止小错误导致大结局,清廷还极力主张“一家之主管一家之子”,以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因此,在“宗族规则”下,当事人的上诉权受到许多家庭法律法规的限制。因此,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大量的纠纷已经在家庭和村庄内部得到处理,实际上只有一小部分纠纷提交给了官员。
更何况夫妻对这种“家丑”和“家务”的容忍度很高。即使被婚内暴力伤害,很多人也会选择承受,根本不想让外人知道,除非事态失控。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丈夫约束妻子是理所当然的事,暴力是约束妻子的有力手段。从档案中可以看出,很多案情陈述都轻描淡写地提到了“打骂老婆”。如果这些案件没有导致人命,这种轻微的暴力根本不会被发现和记录。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私力救济,但这种私力救济往往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张迪美在安平县的嘴硬,张师洋屡遭毒打和责骂,这些都是可以容忍的。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张二家口在山上割草,女儿们都出了耕地。张在家打麦子。双嘴回家很安全,即使你漏了脚。张口中痛骂,张辨,张口中掌掴,张哭,张口中捶击,张侧身一闪,抓起张腰上的镰刀,背上捶张的嘴。张的嘴扭了张的胸罩,他被打了。张急了,甚至用刀伤了张的嘴。张的嘴巴掉在地上,死了。
这是一个丈夫实施暴力,妻子为自己辩护,从而杀死丈夫的案件。张二醉因为脾气暴躁,经常对妻子张进行暴力攻击。张选择了隐忍,没有反抗,也没有想到会寻求外界的帮助,直到这件事情发生。目前,张对的行为多少有些自我防卫。然而,清朝政府的最终判决只是“张决定根据被殴打的人切割死者作出决定,并根据新的章节改为绞断决定”,而对张二嘴的暴力行为完全没有判决。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张洋在这段婚姻中的处境非常艰难,无法改善。无论是宗族、政府还是法律,都不可能为她长期遭受丈夫虐待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夫妻吵架引发的婚姻暴力更为常见:
程老五,秦凯人,从小就把周目的女儿当妻子。结婚四年,没有夫妻和睦的嫌疑。程舟怀孕几个月了。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八日二班后,程老五回家探亲,使得程舟做饭不允许引起相互的叫骂。程老五拿着木棍打程,程拿着木棍,程老五在别处打程...程辱骂他,拿起地上的菜刀要刺程老五。程老五此刻义愤填膺,决定杀了他...用刀割断他的喉咙。员工吴老二听到响动喝住阻力,程老五跑了。程舟询问,无法说话,不久因伤去世。被丈夫殴打致死的程老五和妻子滞留,故杀人勒死法意在滞留监管,他取口供后死于狱中,这一点应该无可讨论。程周的刀刃伤了伊夫程老五,他活该。他已经被杀了,死了,这就不用说了。
这是典型的家庭琐事引发的冲突,在清代婚姻家庭纠纷档案中并不少见。但是,这个案例有其特殊性。第一,程舟是童养媳;第二,夫妻结婚四年,没有和睦的嫌疑;第三,程舟怀孕了。在这种情况下,程老五仍然对使用暴力,他开始死亡,但从案件的陈述来看,这只是因为他的妻子不守规矩。
一方面说明清代并不是所有的下层女性都是温柔的,在一些家庭中,夫妻对夫权的认可程度是不同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夫权在男人心目中的重要性。长期形成的儒家伦理给清代男性以强烈的心理暗示。因此,当程老五的权威受到程的挑战时,他失去了理智。由此可见,即使是和谐的夫妻关系在当时也是非常脆弱的。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贵州省档案中有20起婚姻暴力案件,其中15起是由妻子强奸引起的。可见,通奸是导致清代婚姻暴力的重要因素。通奸案件引发的婚内暴力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妻子通奸,被丈夫抓获。丈夫虐待,严重死亡;妻子通奸,主动或根据通奸者的建议谋杀丈夫。
从这些案例来看,丈夫抓到妻子通奸的反应是痛打她一顿、禁止她性交或杀死她。丈夫在处理通奸妻子时,除了强奸丈夫外,还使用暴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丈夫不会杀死妻子,甚至不会抛弃妻子。这可能是因为再婚对于下层阶级来说是一件代价高昂的事情,妻子强奸是一种耻辱。另外,从档案中可以看出,在很多情况下,当丈夫抓到奸夫时,第一个施暴对象往往是奸夫,杀害奸夫的比率相对较高。
通奸引起的另一种婚姻暴力是由妻子实施的。这些暴力行为大多杀死丈夫,妻子一般不是暴力的直接执行者。由于男女身体条件的差异,妻子很难对丈夫施暴。因此,通常是妻子有意或同意与他人订立合同以谋杀丈夫。
妻子因强奸而谋杀丈夫的案例很多,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一、恋爱与通奸关系密切,图为长期夫妻;二是因为通奸曝光,被老公打了又打,心不甘情不愿;三、通奸被揭发,丈夫禁止交往,不能继续强奸;四、曝光通奸,出于恐惧或羞耻,等等。
我们查阅档案时,很容易形成清代许多已婚妇女缺乏贞节观念的观点。他们会随随便便地和别人暧昧,除了经济因素导致的暧昧之外,大部分都不是基于感情。奸杀丈夫案件的存在,也说明清代男女防卫并没有那么严格,尤其是下层社会,男女可以自由见面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男女婚外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清代档案中有各种各样的婚姻暴力案件,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道德和法律赋予男性绝对的权威,但这种权威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妻子的挑战,从而导致各种冲突和矛盾。然而,社会和政府对家庭事务关注的积极性不足,导致对此类婚姻冲突缺乏有力合理的解决办法,从而导致婚姻关系中暴力的发展和扩大,这是清代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缺陷。
清代的婚姻暴力并不总是男性暴力和女性伤害的模板局面。在下层社会,由于生活环境艰苦,很多道德伦理教条在最重要的生存之物面前,都降到了次要的地位。男女联防和“三从四德”没有全面严格落实。
而传统儒家的男尊女卑、夫权、贞节等核心观念,依然有生存的沃土。他们深入人心,在人们的潜意识中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丈夫自然而然地对妻子使用暴力。但是,这种使用暴力的权力是有限的。在实践中,一旦打破这个限制,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就关于婚姻暴力的条款而言,法律本身存在不平等。更有甚者,清代司法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当妻子遭受婚姻暴力时,很难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导致了一系列女性的反抗行为,形成了以暴制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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