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直是一家有售后服务的创业公司,年初就收到了近1000万的天使投资,本来对公司来说是件好事,但李却忙着到处咨询律师,心情很不好。

“小李,工商变革的进展如何?”投资人叫李,声音有点急。

“我在和小刘协调,他要价100万,有点高。让我再沟通一下”,李无奈的解释道。

“尽快想到点什么。根据投资协议,你已经推迟了2个多月,”投资者敦促道。

李愣了一下,说:“好,我们找律师解决。”

困扰李先生的恰恰是去年离职的小股东不愿意签署股东会决议,公司融资的相关法律文件无法完成工商登记。投资者也很焦虑。股东小刘要求退股,退股价格100万元。现在股东不同意,因为公司融资是为了发展,不是为了让人套现,双方僵持不下。

李对此很恼火,但小股东因为融资前看不到公司的未来而提前离职,李当时也没注意。毕竟股东小刘支持的公司股权不到2%。谁知道,这恶心的事情发生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增资表决只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在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少数股东的缺席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但必须注意的是,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通知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程序,最好由专人发送,并保留收发记录。

但是,即使被说服,签了字,后续迟早会是定时炸弹。如果公司想去资本市场,后果会很严重。

最佳做法是收购小股东股权;然而,在实践中,往往不愿意合作的小股东却在故意拖延大家的时间

而且拖,以为奇货可居。所以在去资本市场之前,最好在出资协议或者章程等法律文件上有前瞻性。

公司的股权是对核心骨干人才最好的回报,但很多公司不愿意放弃股权而去持股做股票。原因也在这里。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防范风险?

干股,不推荐,是一种选择。这是日报表,也就是说股权的分红权不是真正的股东,没有完整的股权。推荐的做法是持有,建立一个持股平台让核心骨干持有,让骨干享受股权增值的财富效应,防止小刘这样的小股东在公司发展中给公司带来麻烦。

那么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司法解释,股权持有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利,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前款所称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投资权益归属纠纷,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增资股东会决议 公司增资扩股小股东不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怎么办?》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增资股东会决议 公司增资扩股小股东不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怎么办?》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695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