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害行为的完成。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这类行为犯罪的既遂就成立。在我国新刑法中,主要包括: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抗税罪、猥亵儿童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扰乱军婚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侵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赌博罪、妨碍作证罪、攻击报复证人罪、窝藏、窝藏、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物罪、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罪、战时造谣混淆视听罪、遗弃武器装备罪等。 大多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投敌、间谍罪等。,也属于这种行为。其次,部分行为犯的既遂取决于他人行为的实施;否则不能成立既遂。主要有:煽动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暴力抗拒执法罪等;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非法卖血、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引诱幼女卖淫等组织、领导、参与行为罪。再次,这类行为中的犯罪行为很少,如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组织淫秽表演等。强迫、引诱、欺骗、教唆、容留罪,如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卖淫、强迫卖血、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引诱幼女卖淫等。第三,这类行为犯罪中的犯罪很少,如资源敌人罪、开小差罪、强奸幼女罪、嫖娼幼女罪等。,只有在有害行为完成一定过程后才能成立。如果叛逃者被及时抓获,他就是逃兵未遂犯。这主要是由这种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以上分析告诉我们,不是单一有害行为的所有实施者只要“开始实施”,就会成立。

二是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既遂。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少数复合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复合危害行为基本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罪的既遂应以实施复杂的危害行为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手段行为,而没有启动目的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最充分实现的必要构成要件。最典型的是那些做出群体行为的人。比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持械抢劫罪等。,如果行为人只进行了聚众的行为,那么只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才能成立。这是由其构成要素的规定性决定的。同样,还有有组织的越狱犯罪,暴乱越狱犯罪等等。此外,强迫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一样,也属于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止于暴力、胁迫的强制行为阶段,则不能认定为既遂犯罪。有人认为这种行为犯罪“当犯罪行为完成时,犯罪既遂成立”。我觉得这个说法至少是不准确的。因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前一种手段行为,然后开始实施后一种目的行为,即使后一种行为刚刚开始实施,即使没有完成,也就完成了。这种说法很容易导致“只有有害行为的结束才算完成”的错误结论。

行为犯罪既遂形态的分析总是与其他犯罪形态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因为他们没有未遂形态,所以不能认为他们没有预备形态或中止形态。比如侮辱国旗国徽罪就是这种行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准备了污损和点燃汽油,在到达某办公楼前时被保安拦下,尚未开始污损和焚烧国旗,其行为显然是为犯罪设立了预备犯,而不是犯罪未遂,更不是既遂。过去有观点认为,反革命罪在开始实施时就是既遂罪。今天,似乎不应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既遂形式作出如此简单的判断。

以行为的实施或者完成为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具体规定的行为,无论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其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既遂。这些犯罪大多是造成非物质和无形损害结果的犯罪。比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报告的行为,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无论被告人是否受到刑事起诉。

行为犯罪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为犯罪客观要件和完整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就完成了,犯罪就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不要求有物质的、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志。然而,这些行为并不是立即完成的。这样的行为必须有一个实现过程,达到一定程度,才算行为的完成。在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完成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则视为犯罪完成,构成犯罪既遂。这种常见的罪行包括强奸、强奸年轻女孩、逃跑和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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