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来,云南保山森林公安局几十名受害者向一名警察借钱,金额达数千万元,真是不可思议。

事件发生后,经调查发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其中包括虚构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滚雪球式地用“后期款项偿还前段款项”等。警方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和欺诈,他的一名前同事因同样的罪行被判刑。该案一审再审,案情曲折。

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疯狂借款:四年内从46名受害者处借款4700万英镑

欧某和杨是宝山森林公安分局的民警。杨1977年出生,欧某已退休。在杨的犯罪事实指控中,侦查机关查明了51个借用事实。在这些借款事实中,他借款的原因是木材生意、投资一个搅拌站、投资矿山、亲戚生病等。,但他选择的理由在每一种借贷关系中都是不同的。贷款承诺的最低月利率为2%,最高月利率高达15%。贷款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不等,涉及46个借款人。借款人中有同事,有亲戚朋友,也有借款前根本不认识杨的。通过互相介绍,借款人越来越多。

在2010年至2014年的四年间,受害者向杨借了4700多万元。

你总是在河边散步,你总是湿脚。2014年7月,在杨与刘的一笔贷款中,债权人因未能按时还款上门。因为杨说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债权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案件就犯了。

同年7月4日,杨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一天,杨的前同事欧某也因同一罪名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保山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保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两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诈骗。审查期间,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3月,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借款背后:两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

控方声称两名被告原本在同一个单位。自2010年起,杨多次向被告欧高利贷。后来,杨无力偿还贷款,因为利润产生了巨额债务。两人明知无力偿还,却联合或独立编造经营木材业务和投资搅拌站需要资金的事实,先后以高额利息向46人非法集资4700多万元作为诱饵。这些债务之所以会被越借越多,是因为被告采取了先还债后还本付息的方式。截至事件发生时,已损失2800多万元,无法追回。

在关于欧的指控中,欧是第一个借钱给杨的人。根据指控,从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欧介绍李等6人向杨借款24次。贷款金额高达450万元。这笔钱虽然是以杨的名义借的,但其中一部分被借款人直接转移到了欧的账户上,欧自己拿走了。

检察机关认为,欧、杨共同犯有非法集资诈骗罪。检察院称,非法集资款中,除杨挥霍外,还有1000多万元用于向欧支付高利贷利息。

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欧、杨的刑事责任。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以将货物借给老板为由,从宝山某珠宝店诈骗了一个玉椒吊坠,价值11.5万元,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

再审曲折:杨刑期由无限期改为定期

记者发现,宝山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法院重新确定了涉案人数和金额。除还贷人数外,法院认定受害者29人,涉案金额2800多万元,造成公众损失1901万元。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人欧成为主犯,杨成为从犯。

2015年9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杨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诈骗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他被判终身监禁。欧因非法集资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两名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满,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4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6年10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判决,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杨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欧犯罪变更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审:他们谁是受害者?

重审后,两名被告仍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4月25日,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赴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二审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认为,经查证,欧知道杨没有还贷能力,继续介绍他人借钱并据为己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经过复核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当庭第一被告人杨对指控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但他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他的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他的自首情节。定罪量刑数额也要定罪量刑,损失1901万元。杨认为自己是高利贷的受害者。在与第二被告欧的借款中,她声称仅获得本金90多万元,但偿还了1300万元。为什么越借越多的钱是为了偿还之前的高息贷款。她在法庭上承认,她确实花了200多万元贷款。据辩护律师介绍,本案中,由于杨已与丈夫离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占有前夫的一半。

第二被告欧某称,杨向其借款时表示,为了同事的利益,将投资矿山、幼儿园等项目。多年来,他向杨借了约1200万元,杨还了800多万元,都是对方自愿还的。欧说,他借的钱和其他介绍借的钱,大部分都有借条,在他介绍的李等六种贷款关系中,他起到了担保人的作用。如果杨不偿还这些债务,从法律上讲,作为担保人,他也要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在欧看来,他是受害者,现在却成了诈骗的被告。欧说,在他介绍并担任担保人的450万元贷款中,已经偿还了300多万元,所以已经偿还的金额也应该从他的决心中扣除。他承认,在他介绍的六笔贷款中,有一笔或两笔直接记入他的账户,借款人杨知道所有的钱。

欧辩称,他没有与第一被告讨论过谁作弊。包括他在内的借款人都认为,杨家有实力。他们平时看着杨开着宝马,买LV名牌包包,才能放心借钱。至于项目,他说杨带他去看的都是真实的项目。对此,杨表示,这些项目都是假的,她从来没有带欧去看过这些项目。

欧某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雪艳向法庭出示了一些涉案项目的照片。辩护人认为这些项目是真实的,被告欧某没有编制虚假项目。欧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辩护人不认罪。

该案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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