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信息通报

5月26日下午,新疆余干县洪家嘴乡高坑村、刘林村村民自发在洪家嘴乡金龙段水面上游泳划龙舟。15时30分左右,两村龙舟相撞引发冲突,值班民警和乡政府干部立即介入,及时化解冲突。17: 30左右,两村的龙舟安全上岸,因为高坑村的龙舟要经过刘林村。为了避免两个村子再次发生纠纷,洪家嘴镇政府在与村民代表协商后,指定了一条返回高坑村的路线。

高坑村村民在运送龙舟回村时,村民张墨仙、张默恩突然闹事闹事,煽动村民随意改变龙舟回村路线,造成两村村民纠纷和摩擦,扰乱公共秩序。经过值班民警和乡干部的全力努力,纠纷得到了解决,两个村的村民和龙舟安全返回了村子。

余干县公安局连夜组织力量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认定张墨先、张默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5月28日,张默先、张默恩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此案仍在调查中。

警察再次提醒我

“请严格遵守以下内容”

余干县市人民政府

依法规范和有效加强民间龙舟活动秩序

关于民间龙舟游泳安全管理的通知

赣府通字16号

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民间龙舟游泳活动依法文明、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民间龙舟游泳活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龙舟必须只在指定日期在指定水域活动,县市湖泊为禁航水域。

二、龙舟必须经乡政府确认,并报当地派出所备案后,方可下水。

三、龙舟不得打黑旗、黄旗,提倡龙舟旗。

四、龙舟人员必须穿救生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游泳龙舟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以游龙舟为借口结伙、设宴、宣扬封建迷信,挑拨宗族建房入股、村内矛盾或强行摊派、变相敛财;

在龙舟上携带管制器材、烟花爆竹及其他与龙舟活动无关的物品;

龙舟随意穿插、调头、乱划,故意与船相撞;

以龙舟游泳为名的其他违法活动。

6.在民间龙舟活动中违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余干县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端午节是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必须用纯洁的爱和文明的风格来保护和继承它。不能把不文明的行为混为一谈,不能把好习惯变成坏习惯;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制造事端、打架斗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要把“喜事喜事”变成“伤心事苦事”。只有我们共同弘扬文明气息,优良的传统习俗才能永远流传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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