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恶性竞争
他想放火报复他
自制“定时点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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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老话:“360行,行里最好!”
哥们生意不好,成了火“专家”!
5月28日,中国监测网
宣布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对...的控诉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文件
刑检一司14号
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月** *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玉树市* *镇* *组,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 *街超市,2019年11月
本案经诸城市公安局调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纵火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服罪,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法律审查,发现被告李某某因与“* *服装超市”恶性竞争,欲放火报复。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李某某带着制造的“定时点火装置”来到“* *服装超市”二楼,将“定时点火装置”放在一个货架下的储物柜内,离开。11月17日凌晨2点,“定时点火装置”起火,烧毁枕套等商品价值2334元,值班保安发现后及时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抓捕过程、犯罪记录查询;2.价格决定结论;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鉴定笔录;4.现场检查和检查量;5.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6.电子数据和视频材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申辩。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认罪接受处罚。
我们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商场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以纵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刑。
致以最良好的祝愿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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