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摘要的公布对于统一审判思维,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也会对民事主体的行为产生很大影响,必须认真对待!

其中,关于贷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贷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应本着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贷和专业借贷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需要说明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实际利率下调,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9: 30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并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因此,此后人民法院判定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贷款利率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没有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然可以适用。

51.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以及金融机构或其指定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是否应当支付或减少相关费用。

52.在民间借贷中,贷方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即贷款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以高利润借给借款人,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此类民间借贷应视为无效。人民法院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贷款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能够证明贷款人仍欠银行贷款的,一般可以推定贷款人是在提取信贷资金,但贷款人可以反证推翻的除外;二是“高利润”借贷行为的标准得到广泛认可。只要贷款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利,就可以认定为“高利润”借贷行为;第三,本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在实践中,只要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贷款人仍欠银行贷款的事实,一般可以认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

53.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依法视为无效。如果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一般可以视为专业贷款人。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附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法官

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非法借贷引发黑恶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发放10次以上的贷款资金。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数计算一次。

二、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借贷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借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定罪量刑时不得包括:

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4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非法借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借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20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250人,单位非法借贷对象累计超过750人;

造成数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3.如果非法借贷金额、非法所得金额、非法借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金额和数量的起点,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2年内因非法借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

实施违法借贷行为10次以上且利率超过实际年利率72%的。

前款所称“接近”,一般应当超过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80%。

四、只向亲友、内部人员和其他特定对象借钱,不得适用先定罪后处罚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非法出借不明物品一并定罪量刑:

通过本单位亲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作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向社会公开,向不特定的人、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五、非法拆借的金额应根据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确定。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相关金额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非法贷款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收入。

违法出借行为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违法出借数量和金额、违法所得金额、违法出借对象数量。

六、为了从事非法借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采取金融机构以高额利润转移贷款、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选择重罪处罚。

为了强行索要非法借贷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数罪论处。

以扰民、纠缠、喧哗、聚众制造声势等手段,聚众、指使或者雇佣他人强行催债的。,单独不构成犯罪。但是,非法出借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的非法借贷,同时存在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如果是恶势力非法放贷,确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非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点,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数额和数量标准确定。50%;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借贷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转自:法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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