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专利权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法律赔偿。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应该怎么证明呢?本文将用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一点。

2003年,原告邱某获得“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预置空现浇钢筋空芯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主张被告红星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了民政学院“软件学院教学楼”项目中现有的空心楼,其特点属于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明知红心公司的行为,仍向其提供特殊零部件和技术支持,构成共同侵权。并声称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提供了专利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以及证明许可费100万元的一般地方税务发票。

原告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有根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红星公司和被告立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ZL99115648,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立信公司对上诉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的律师邱、王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赔偿金额可以计算如下。

一是按照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可以按照专利权人因侵权而导致的专利产品销售总额减少的乘积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

二、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侵权利益可以按照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个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来计算。

第三,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可以参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没有专利许可费可参考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确定5000元至30万元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案中,原被告未提交损害或利润证据,原告也未主动请求适用前两种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因此不能采用前两种计算方法。法院经审理发现,无论是参照涉案专利许可费总额还是专利许可费年度金额确定侵权赔偿金额,都会大大超出本案两被告侵权的程度和规模,违反了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故本案不应适用侵权赔偿的第三种计算方法。最后,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赔偿人民币30万元。从本案可以看出,判断损失金额应以“合理”为依据。原被告只能选择提供确切的损害证据作为主张损害的依据,如何适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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